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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三:男人笑 女人愁?

http://www.CRNTT.com   2011-08-13 10:23:25  


  
  二、夫妻之間約定好了贈予房產,贈與方反悔了怎麼辦

  條文: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解析:除非去公證過,否則只要房產還沒過戶,那麼關於贈予的約定就不算數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所謂財產權利的轉移,根據物權法則,動產是以交付為轉移,不動產則是登記為轉移。換而言之,只要房產還沒有過戶,那麼關於贈予的約定就不作數。

  比如說,小明有一套房產,他和阿花簽訂了個書面協議,如果阿花跟他結婚,那麼這套房子在婚後就過戶給阿花。可是拿了結婚證之後,小明很快反悔,不願意把房子過戶。那麼,阿花就很難要到房子。除非,雙方的協議在婚前經過了公證。因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三、婚後父母出資買的房子應該歸誰?

  條文: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析:一方的父母給其買的房子,並登記在了他/她名下,房子就是其個人財產;

  雙方父母都出了錢,那麼房子就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

  父母給子女買的房子,其實是對自己子女的贈予。比如說,小明和阿花結婚後,他的父母耗盡自己畢生的積蓄給他買了套房,並把這套房子登記在小明的名下,而五年之後小明和阿花離婚了,那麼,阿花是沒有資格要求分這套房子的。如果小明家出了二十萬,阿花家出了十萬來買套房子,那麼,即使房子是登記在小明名下,這仍然是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只是,他們權利的份額是2:1,除非雙方另有協定。
 
  四、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離婚後歸誰?

  條文: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析:協商不成,登記在誰名下房子就歸誰,但是要給另一方補償

  這條也很清楚,雙方可以先協議解決,解決不了,這個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歸誰,但是他/她需要把對方供的房貸款和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補給對方,離婚後,這套房子沒還完的貸款也得他/她自己供,和對方沒有關係了。
 
  五、一方瞞著對方把共有的房子給賣了,另一方還能追回房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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