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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昌星為何能“賴”12年? | |
http://www.CRNTT.com 2011-07-24 08:21:44 |
久拖不決更因多方角力 賴昌星之所以在一“賴”就是12年,更是各方角力的結果。 首先是政府部門與司法系統之間的角力。許多人認為,10年來未能回國,是加拿大政府的操縱。其實,加拿大政府從來都不歡迎賴昌星,2000年將賴昌星關押4個月的是政府部門;2006年5月決定啟動程序,將賴昌星押往機場的也是政府部門,而獨立的司法系統卻一再給政府部門“拖後腿”,“令縱勿枉”的法律體系,也給賴昌星的律師提供了一次又一次的上訴機會。 當然,保守黨上台以後,加拿大政府在對華政策上有所倒退,這也影響到在遣返賴昌星問題上的積極程度。 此外,行業利益的作用也不可小覷,賴昌星案牽涉的利益團體至少有兩個:一是難民行業,二是律師行業。圍繞難民身份已經形成了一個十分龐大的產業,與移民產業類似,其從業者們每天都在努力擴大他們的產業規模,賴昌星案則是難民產業一個具有象徵意義的案子;律師行業的利益就更不用說了,在美國加拿大都有十分龐大的“移民律師”群體,只要出得起律師費,賴昌星的官司就會一直打下去。 怎樣引渡更多的“賴昌星”們 需要更全面的國際司法合作 據相關統計,目前,我國外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尚有5000多人,涉案金額高達700多億元人民幣。要對這些外逃經濟罪犯行使司法管轄權,實施有效的打擊和懲處,就必須與相關國家進行司法合作,使其將逃犯移交給我國。國際上,這類案件中最常適用、最有效的司法協助途徑就是引渡。實踐中,我國引渡外逃經濟罪犯的成功率很低,大量的引渡或遣返請求被拖延、擱置或被拒絕,致使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大量資金無法追回。 目前,我國與25個國家締結了雙邊引渡條約。但大多是一些發展中國家或鄰國,如泰國、俄羅斯、蒙古、烏克蘭等,而非法獲取大量資金的重大經濟罪犯外逃的目的地主要是歐美等西方發達國家,如美國、西歐、澳大利亞等,而加拿大雖然是第一個和中國締結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西方國家,但引渡條約卻一直未能簽署。由於我國與這些國家之間尚未締結雙邊引渡條約,這使得我國從這些國家引渡罪犯無法成為一項制度性的安排。實踐中,能否引渡成功,要看與對方的政治、外交關係,且只能針對個案進行談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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