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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該如何看待藥家鑫案? | |
http://www.CRNTT.com 2011-04-06 10:22:10 |
對“犯罪嫌疑人”公開報道有違國際慣例,央視官方身份更易引起網民揣測 在司法實踐中,未經法院正式判決,已被司法機關羈押或施以其他強制措施的刑事被告人,包括法院正在審理期間的刑事被告人都被定義為“犯罪嫌疑人”。按照“無罪推定”和“罪行法定”原則,在正式判決前,被告在法律上並不能稱之為“罪犯”。為避免對獨立判案帶來影響,媒體對於嫌犯的報道,在英美等國都有著嚴格的限制。在英國,媒體必須去法院看有沒有法官的禁令,如果法官不允許報道,媒體必須服從,否則,媒體會被起訴。在美國一些具有爭議性的審判結束前,媒體報道庭審都會受限,嫌犯照片也不能隨意發表,媒體可以用手繪圖替代。 另一方面,作為傳統媒體金字塔尖的央視,其半官方的身份也是導致民眾揣測的原因之一。而相伴而來,央視獨有的採訪資源造成的“獨家報道”也產生了部分影響,正如專欄作家宋石男所說,如果說其他媒體也能進看守所採訪,也有機會充分報道,如果藥家鑫案的報道有一千個媒體角度而《新聞1+1》只是其中一個哈姆雷特,那李玫瑾教授的犯罪學分析又算得了什麼呢? □ 結 語 現代司法實踐中,律師為被告辯護無可爭議,藥家鑫案中的調查問卷是否合乎司法程序仍值得商榷,與其說公眾擔憂輿論左右司法、不如說是司法本身權威不足。而對於公眾來說,與其討論藥家鑫是否該死,不如思考是什麼樣的成長環境釀成了藥家鑫式悲劇。 (來源:網易新聞《另一面》2011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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