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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李剛:刑訊逼供有沒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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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李剛:刑訊逼供有沒有? 2011年03月29日08:24東方網 作者陳傑人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員 因為兒子在河北大學宿舍區駕車撞死學生而爆得大名的保定市北市區公安分局副局長李剛,近日再陷刑事冤案醜聞。據《東方早報》3月28日報道,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發生一起入室搶劫案,警方根據手機通話清單,認定石家莊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此後,王朝以搶劫罪被當地法院終審判刑13年。 離奇的是,有較為充足的證據證明,案發時王朝並不在保定而在石家莊處理車禍。警方所提供的有罪證據疑點重重,王朝更指當時負責辦案的保定市北市區公安分局副局長李剛親自參與審訊並對其嚴刑逼供。去年底,河北高院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重審。 僅從刑訴法意義上的證據規則來看,河北保定方面判定王朝構成搶劫犯罪,的確有很嚴重的證據缺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的規定,要確認和判決一個被告人有罪,必須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一規定即為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細化起來,該標準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通過庭審所確認的證據能夠重構犯罪事實;二是據以定案的每個證據必須查證屬實;三是證據之間具有關聯性和印證性,證據之間沒有本質衝突;四是排除了案件事實的其他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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