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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坐牢度日如年等不及特赦改提減刑 | |
http://www.CRNTT.com 2010-12-17 09:07:29 |
本欄日前談及,陳水扁透過“陳水扁卸任總統辦公室”公佈其即將發表在《蓬萊島雙週報》的《從“五都”選舉看2012大選》一文,聲稱民進黨應由蔡英文出選“ 總統”,其中一個原因是希望能在民進黨掌權後,宣佈向他實行“特赦”,把他釋放出來。正因為他看到蔡英文是最有機會贏取“二零一二”的,當然就要向她套熱乎,以求“投桃報李”。但意想不到的是,剛進入監獄正式服刑的陳水扁,終究抵受不住比看守所惡劣得多的環境,等不及到二零一二年蔡英文上台,或是根本就認為蔡英文在二零一二年難以戰勝馬英九,就趕著“百年國慶”之機,要求馬英九在明年“中華民國百年國慶”之時,宣告為服刑人減刑,以求自己能離開監獄。 陳水扁的要求,分兩部分來呈現。其一、他昨日透過“陳水扁卸任總統辦公室”發佈“新聞稿”,提前公佈其將在最新一期《蓬萊島雙週報》刊登的親自執筆的《與其推動不在藉投票,不如建國百年給受刑人減刑》文章,此篇文章也將於明年十月十五日在加拿大台灣人權協會年會中的主題演講《馬政府統治下的台灣人權》一併發表。 陳水扁在《與其推動不在藉投票,不如建國百年給受刑人減刑》一文中說,我的案子不是歷史共業,就是制度使然,要我背負“台灣人總統”原罪,我無怨無悔。但我在這個地方,我深知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權日,所有的受刑人,被告及其家屬最希望、最期盼聽到“馬總統”的一句話,不是六萬收容人可以在二零一二“總統”大選不在籍投票,而是“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是否有全國性的減刑?四次“總統”大選的投票率已經高達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八十二,最低的一次也有百分之七十六,不必實施不在籍投票來提高投票率。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要行使選舉權必須返國投票,不能不在籍投票,這是“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因此不在籍投票的推動目的應該在給旅外就業、就職、服務的民眾投票的方便,但因在工作地、就職地、營區附近投票所投票,均可出於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對選舉的公平性影響不大。但在監所的受刑人、被告失去自由、亦不可能有投票的自由,在監所是二十四小時監視自由行動,投票所又只能設在監所內,受刑人、被告在監所主管的明示或暗示下難有秘密投票的自由意志。除非讓監所收容人可以到監所外的一般投票所投票,但基於戒護安全絕對不可能做到。而監獄行刑的目的不在“報復”,而在“教育”。《監獄行刑法》第一條規定,“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正是現代刑事思潮的主流,以“教育刑”代替“報復刑”。揆諸歷次罪犯減刑條例的立法目的都是“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兩位“蔣總統”過世都有減刑,“民國”六十年、“八十”年也都有減刑。六十年到八十年二十年間就有四次減刑,六十年及六十四年四年內兩次減刑,七十七年及八十年二十年間也有兩次減刑。六十年到八十年四次都是全國性的減刑,明年“建國”百年比“建國”六十年、八十年更重要更具意義,而且距離最後一次全國性減刑已有二十年、亦不算頻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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