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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稅制:稅負不公的主因 | |
http://www.CRNTT.com 2010-08-10 10:55:54 |
“間接稅制”附帶的特色產物:全國統一發票 間接稅制需要“發票”作計稅憑證 而為了加強間接稅的監管,就必須加強對發票的控制。實際上,世界其他國家的間接稅繳納,一般使用的憑證都是tax invoice,這是由國家規定格式,但是企業自行印制和發行的稅務憑證。並不像中國一樣,需要有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甚至由稅務部門製造稅控機,直接介入銷售一線。 發票前身為“發貨票”,起初不具有徵稅功能 發票,是發貨票的簡稱。直到本世紀80年代,中國並沒有發票制度的統一管理辦法。甚至發票這個名稱也並未統一:這本源於解放前北方商行的“發貨票”的憑證,在中國南方地區並不通行。解放後,也是發貨票和發票的名稱並用過一段時間。當時的發票並不具有徵繳稅款功能,而是作為計劃經濟體系下核定企業生產銷售的管理工具存在。實際上,解放初期直至改革開放以前,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並不依靠稅收。因為國家可以隨意調動一切社會資源,為徵繳稅收而生的發票也就沒有存在意義。 結 語 在經濟較為落後的發展中國家,用“間接稅”的形式徵稅不會由於成本的提高而對交易的競爭產生較大的不利影響,所以當初採取“間接稅制”情有可原。而當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時,繼續採用“間接稅制”,不單不利於為民減負,還會成為拉大收入差距的推手之一。 (網易評論《另一面》2010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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