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 |
同下礦井:中國式難題的無奈作答 | |
http://www.CRNTT.com 2010-07-09 11:10:04 |
前天,國務院常務會議在布置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時祭出狠招——煤礦和非煤礦山生產要有礦領導輪流帶班,並與礦工同時下井和升井。 祭此狠招——在其他各種治標藥幾乎已用盡的窘況下,實出無奈,屬於別無選擇而仍專注於治標的“最後一招”。此招是否管用,只要監管能跟上(監管規條包括做不到之罰則,2005年就已頒布),當收一定藥效。 此招並非新招,早在1990年代後期,產煤大省山東已自發實施。時至今日,山東全省礦難全國最少乃不爭事實。推廣“山東做法”始於2005年,國務院同年發布《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對礦領導必須下井作出原則約束。 “礦難大省”山西行動最快,當即參照“特別規定”頒行《山西省煤炭企業領導幹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規定》。國家安監局聞訊,即向各產煤省轉發山西“管理規定”,敦促各省採取同樣措施。 然而,“山東之花”並未結出“各地之果”。問題不在於各地煤礦領導集體抵制下井規定,而首先在於煤礦開採法人差別較大。歷史所致,山東煤礦以國有為主,礦領導首先是各級領導幹部,官帽捏在地方黨委手裡,不下井而一旦發生礦難,官帽可能會不保;煤田分布所致,山東煤礦分布集中連片如煤海,小礦極少,對是否下井的監管相對容易。 山西可不同,中小礦遍地開花,且以私營開採為主。礦主系煤老板,必須下井的硬約束對他們不起作用。 再推“山東做法”——層級由安監總局提至國務院,在於情勢已悄然變化。 儘管山西煤改“國進民退”爭議並未真正消解,但山西煤老板作為群體已集體謝幕,私營煤礦被國資收編後,煤老板群體成為吃紅利的股東,下井“政令”之實施,理論上講已掃除“產權障礙”。何況,煤改在各產煤省推廣已近尾聲。決策層眼裡,在各產煤省施用最後一味治標藥,時機已基本成熟。 在煤礦領導看來,他們的性命比礦工“寶貴”,官帽也是“錢”。當每口井每個采掘班次都有礦領導班子成員輪流帶班,並與礦工同下井同升井後,井下安全隱患包括發生礦難的概率是會有所下降的。這無關科學,卻關乎人人怕死怕傷怕殘的人性——甭管領導們有否勇氣承認,在中國,官的性命就是比民的性命要“值錢”。我們對最後一味治標藥之藥效提前高看一格,其道理正建立於此。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