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當權者手中的橡皮泥 | |
http://www.CRNTT.com 2009-12-02 10:50:27 |
因散發檢舉村支書的材料,河南省沁陽市山王莊鎮的8名農民被公訴並判誹謗罪。在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後,原審法院再次認定誹謗罪成立,其中6人又被不同程度加刑。被告再次上訴,二審法院再次裁定發回重審。隨著省委督察組的介入,事情發生突變。公訴機關以事實、證據發生變化為由申請撤訴,8人被“取保候審”,並被要求在沒有“賠償決定書”的情況下接受國家賠償。但6名村民至今表示,不明不白的賠償不會收。(11月30日《中國青年報》) “寫個反映村支書的材料在村裡傳撒就算誹謗?”“反映村支書吳小寶個人事情為什麼檢察院要提起公訴?”這是8個“草民”在一個法治國家裡遭遇到枉法判決後發出的天問,它同樣是筆者百思不得其解的問題。 此前,有過許多本應屬於自訴的案子,但由於被牽扯到其中的多是縣一級領導,“自然而然”也就成了公訴案。畢竟,在一個縣的範圍內,法律資源完全可以被操控在一些縣領導手中——在他們那裡,法律才稱得上是真正意義上的“武器”,可以指哪打哪,甚至只要領導一個眼神,公檢法系統的某些人就會像家丁或鷹犬一樣撲上去,將膽敢與領導為敵的草民投進監獄,並使之生不如死。如果不在轄區,那也可以指使他們跨省抓人,比如說到北京抓記者什麼的。這種事情接二連三,似乎早已成為一種基層政治生態了。可是,現在,村民們“只是對支書和村裡的事提出疑問,就被關起來判了誹謗罪”,這究竟是為什麼?從什麼時候起,一個村支書,也成了法律的寵兒,受到無條件的保護了? 兩次出席庭審的郭慶利律師曾當庭向公訴人發問,得到的答覆是,“被害人收集證據困難”,這顯然是缺乏法理的信口開河。只有當這種案件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影響,才可以提起公訴。試問,在一個村子裡,對一個村支書涉嫌財務不清散發揭露材料,又能對社會秩序造成怎樣的嚴重影響?再說,成百上千份的材料在一個村子裡散發,收集這樣的證據有何難之有?公訴人的說法顯然站不住腳。 遇到一些問題,我們常常聽到諸如“辦案民警素質低”之類的陳詞濫調,似乎說一句“我是大老粗,我沒文化”,就有了擋箭牌,一切問題就都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我不相信,一個執法人員會不知道誹謗案屬於自訴案;我也不相信,對自訴案件,整個沁陽市的公檢法系統不清楚“公安機關按照公訴案件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程序違法”——這種不知羞恥的辯護無異於說自己是混進執法隊伍裡的南郭先生。——一個混飯吃的南郭先生不過是個可憐蟲罷了,可是,混進執法隊伍裡的南郭先生卻很可能成為一個貪贓枉法、草菅人命的惡棍。至於知法犯法、執法犯法,那又將多麼可怕!而更可怕的是,這些人長期寄生於執法隊伍中,成為踐踏法紀、為害百姓的害群之馬。 然而,至今,我們仍然不明白,2002年10月至2004年7月,盆窑村和相鄰的一個村在道路上設卡對過往運煤車輛進行收費。村委會在村大街上張榜公布了設卡收費的收入——共計68萬元。但一些參與和見證設卡收費的村民認為遠不止這麼多。“村裡設卡收費財務混亂,有人將設卡收費款私自納入腰包,群眾意見很大”。當8名村民們在村子裡散發揭發村支書的材料時,沁陽市公檢法部門便因此把8個村民以“誹謗罪”為名押上公捕大會,並一一判刑。這就是事情的全部經過。我們至今都不明白,為什麼我們的公檢法等執法部門不去調查群眾所揭發的事情,卻反而一口咬定村民們在誹謗——這到底是為什麼?是這位村支書“朝裡有人”,還是這位村支書與什麼人結成了利益共同體,因而可以受到公檢法的特殊保護?如果這一疑問一日得不到合理的解釋,那麼,人們對當地的法治現狀的懷疑也將一日無法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