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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記者 應罪同“襲警”

http://www.CRNTT.com   2009-09-16 11:01:24  


東莞出現的毆打記者事件,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
  中評社北京9月16日訊/“記者的采訪權是一種公權,記者采訪也是‘執行公務’,就和警察的調查辦案是‘執行公務’類似。毆打記者,就是妨礙公務,其罪行也當如同‘襲警’一樣論處。 ”《廣州日報》今天登出李龍的文章“毆打記者 罪同‘襲警’”,文章内容如下: 

  近期東莞接連發生幾起毆打記者事件,為此,南方日報、羊城晚報、廣州日報、南方都市報、新快報、信息時報等駐莞媒體共同致函東莞市委書記劉志庚,請求政府采取措施進一步善待媒體、維護記者權益。劉志庚書記獲悉後高度重視,并批示——關心、尊重、善待媒體是東莞市委市政府的基本職責和要求,將向東莞全市下發進一步關心、支持媒體的意見。 

  作為媒體自身,我們為東莞市委書記劉志庚關心、尊重、善待媒體的態度而高興。在他對媒體的一貫支持和真誠對待下,我們相信,東莞個別單位人為設置新聞采訪壁壘、一些不法分子毆打新聞記者的現象會得到改善,記者的正常采訪權益也會得到保障。 

  其實不光在東莞,在全國範圍內,近幾年記者挨打事件也時有發生,而且很多記者都是在正常采訪過程中被打。毆打記者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一方面源自於有些人、有些單位習慣了捂著事實真相,本能地將記者擋在門外,不想讓媒體報道,不想讓公衆知情,甚至不惜使用暴力手段,千方百計阻撓記者采訪;另一方面也和有些地方和單位對記者采訪權的保護不够完善、對侵犯記者采訪權的懲治不力有關。 

  記者不是去尋釁挑事的,而是去采訪報道的,是將客觀事實告知於公衆的。法律賦予了記者采訪權,正常的新聞采訪理應受到法律認可并予以保護。在這方面,新聞出版總署2007年就專門下發《關於保障新聞采編人員合法采訪權利的通知》,強調“新聞采編人員合法的新聞采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擾、阻礙”。而很多地方也出台了相關規定,為記者采訪權提供法律法規保障:如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記者在采訪中遇到圍攻、毆打、傷及人身權利時,人民法院應對違法者依法懲處,堅決為記者提供司法保護;《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規定,對阻礙新聞輿論監督造成嚴重影響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安徽省宣城市出台《新聞輿論監督跟蹤問效暫行辦法》,要求各機關單位必須接受新聞輿論監督,并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回應…… 

  而且,記者的采訪權是一種公權,它與普通民衆之私權不同,記者是在行使一種公共職能,其采訪行為本身是在滿足公衆的知情權。因而,記者的履行職責也是在執行一種“公務”。不久前宣判的“山西警察進京抓女記者”案,某媒體記者的身份即被法院判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既為國家工作人員,那麼,記者的正常采訪行為就應被認定為是在“執行公務”。 

  既然記者采訪也是“執行公務”,那麼從本質上來說,正常的新聞采訪和警察的調查辦案就沒有什麼區別,毆打記者,就是妨礙公務,其罪行就當如同“襲警”一樣論處,強行搶奪記者的相機、錄音筆,其性質就和搶奪警察手中的槍支一樣。區別的只是記者沒穿制服,但記者代表的是報社形象,記者采訪權代表的是輿論監督權。 

  遺憾的是,現實中,很少有人將阻礙記者采訪、圍毆記者的性質視為妨礙公務、罪同襲警。記者自身安全尚且難保,還談何輿論監督!鑒於此,不妨考慮以等同於“襲警罪”的妨礙公務罪論處毆打記者的惡行,為保障輿論監督權創造最起碼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