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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從港澳實踐看一國兩制台灣方案

http://www.CRNTT.com   2022-03-03 00:05:43  


 
  僅就香港和澳門而言,香港的回歸談判比澳門複雜曲折得多。在制定香港基本法過程中,鄧小平專門指示“不宜太細”“‘一國兩制’能不能夠真正成功,要體現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理念。這個基本法還要為澳門、台灣作出一個範例”。⑨實踐中,香港基本法確實與澳門基本法有所不同,如在普選問題上,香港基本法有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最終達至普選的規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晉選產生的目標”,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澳門基本法的相應條款均沒有“普選”的規定,祇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中說明,“二零零九年以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二零零九年及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在宣誓效忠方面,香港基本法祇有效忠香港特區的規定,其第一百零四條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依法宣誓”。緊跟著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宣誓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

  1982年9月,鄧小平與撒切爾夫人談香港問題時指出,“如果在十五年的過渡時期內香港發生嚴重的波動……中國政府將被迫不得不對收回的事件和方式另作考慮”。⑩可見,中國在與英國就香港問題進行談判之前並沒有放棄用武力來解決問題的可能。對照中國共產黨“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對台方針,“和平統一”是實施“一國兩制”的前提,但中國共產黨從來沒有承諾“放棄使用武力”,而“保留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的選項,針對的是外部勢力干涉和極少數‘台獨’分裂分子及其分裂活動,絕非針對台灣同胞”。⑪

  “一國兩制”在香港、澳門的實踐已分別接近25年和23年,在探索“兩制”台灣方案時確實可有所借鑒。然而,台灣的情況畢竟與香港、澳門差別很大,在具體制度設計上會有很多獨特之處。無論台灣方案具體為何,對中國共產黨中央政府而言,至少有兩個方面的問題需要認真解決:

  一是法律問題。法律問題解決得好,才能減少後期實踐中的政治問題和治理問題。法律的對接屬於“硬對接”,無論是台灣現有法律的適應化,還是兩岸共同制定一部台灣基本法,都需要釐清兩岸在政治、經濟、社會發展模式、國防與外交等方面的制度與關係,兩岸政治談判的相關內容也需以法律的形式加以體現。

  二是台灣人心回歸的問題,這屬於“軟對接”。有香港的前車之鑒,近年來,習近平總書記在對台工作方面提出了“兩岸一家親”、兩岸同胞“心靈契合”等一系列論述,“兩岸同胞同根同源、同文同種,中華文化是兩岸同胞心靈的根脈和歸屬”“親人之間,沒有解不開的心結”,⑫旨在促進兩岸民心的親近、情感的交融。筆者曾撰文以嫁接來喻香港、澳門的回歸。雖然香港與內地同根同源,但管治權的長期分離,令兩地在很多方面迥然不同。嫁接之所以成活,需要接穗與砧木之間血脈相通,砧木的營養能持續不斷地輸送給接穗。接穗也需要從砧木中汲取營養,加上自身的光合作用,才能健康成長。這個過程不是誰對誰的恩惠,也不是誰給予誰多的問題,因為從接穗被接上砧木的那一刻起,它們就是一個利益共同體,從利益共同體到“雙方真正結合為血脈相連、人心相通的命運共同體尚需時日”。⑬台灣的統一問題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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