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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居民在大陸權利義務實踐分析 | |
http://www.CRNTT.com 2021-07-19 00:05:16 |
長期而言,立足於台灣居民是中國公民的基本法理,以憲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平等權為基準,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能夠有效管轄在大陸的台灣居民的事實,加之越來越多台灣居民來大陸居留的趨勢,面向推進祖國和平統一的偉大使命與長期目標,大陸法律體系應在原則上將在大陸的台灣居民切實作為中國公民來處理相應的身份、權利、地位與待遇問題,逐步擴大既有法律適用於台灣居民在大陸權利義務實踐的範圍,基於“作為一般中國公民的台灣人”而非“作為台灣人的特殊中國公民”去展開立法、司法和執法工作。台灣居民應是作為一般中國公民而無需證明自己,因為這些權利義務是先在的、既定的。一般情況下,未來大陸方面在處理台灣居民在大陸的公民權利義務實踐問題時,應遵循從法律到政策、從一般到特殊、從規範到實踐的階序和邏輯,依循從確證法律身份到實踐權利義務再到實現同等待遇的程序和環節。雖然公民權利義務需要通過一定的程序和路徑而得以實踐和實現,從中國大陸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來看,相關權利義務和同等待遇的實現與保障是以居民身份為依據或參照、以戶籍作為法律適用與政策實踐及資源分配的連結點。但從法律的邏輯來講,程序服務於權利,權利主導著程序,針對大陸居民的公民權利義務實踐選擇了特定的程序,而對於台灣居民權利義務實踐的程序選擇也應以如何更好地實現實體性權利義務為準繩。因此,當援用大陸居民的公民權利義務實踐的法律路徑和程序不足以保證台灣居民在大陸權利義務的實現時,大陸方面理應在程序、環節上進行適當的調整,或者不以戶籍等為必要條件,或者以變通方式實質容許“雙重戶籍”,或者簡化戶籍申請流程,或者縮短各環節間隔時間,進而將大陸相關實體性法律規定更快捷、普遍地直接擴展適用於在大陸的台灣居民,並將相關的程序性法律規定進行適當修正,而相應的調整既可以通過立法途徑也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方式來達成。 四、台灣居民在大陸權利義務實踐的政策路徑 在逐步解除限制、拓展和深化法律適用的同時,相應的政策措施也應配套到位。涉及台灣居民在大陸權益的政策實踐包括兩種類型,一方面是作為執行和適用相關法律意義上的政策路徑,另一方面仍是作為彌補上位法缺失意義上的權變之舉,當下的“同等待遇”政策更多地屬於後者。在相應的政策配套與實踐過程中,應注重以法治思維為引導,將政策舉措的結果邏輯逐步向平等權的法理邏輯靠攏,同時注重從作為權變之舉的政策中總結、提煉出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舉措作為未來的法律適用路徑,或是補足既有的法律規定。更為具體的政策路徑也還可以從兩個方面展開:一方面是對於台灣居民在大陸地區的“戶籍”、身份證規定採取不同於大陸居民的標準和程序;另一方面則是不以戶籍、身份證作為落實和保障權益待遇的必要標準。前者是適用既有法律路徑後的變通方式,後者則是基於實體權利證明程序正當的創新方法。總體上,以大陸地區既有法理邏輯和法律路徑而言,相關發展與創新的政策舉措在當下主要是彌補既有法律不足的變通之舉,其基本思路和結果是在不改變其台灣居民在台灣地區原有法律身份及權益的前提下,大陸方面採用“便利”或“權宜”做法在各個方面參照大陸居民逐步給台灣同胞提供無異於大陸居民實現權利義務後的同等待遇,但未來主要的舉措更可能而且應該是適用有關法律的政策路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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