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文化大觀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第15頁 第16頁 第17頁 第18頁 第19頁 】 
中評智庫: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學

http://www.CRNTT.com   2020-11-01 00:02:04  


 

 
  “穩定的善政治理”的“依法治理”:在中國戰國時期,法家韓非子曾言:“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不過傳統中國的法制思想,重點在於以法利民,而非當代法治精神,而中共在完備國家現代化“治理體系”過程中也將依法治理視為重要內容,“法”代表透明的規矩,它可以減少治理成本,在法治精神邏輯下,“法”一旦制定,就必然公示於眾,而且人人得而遵之,所以稱為“依法治理”,而非“以法治理”,故而“依法治理”也意味在中國大陸任何人、任何團體、任何政黨都必須平等守法,依法而治,當然,“法治”決不是有法就可以治,習近平強調“全面依法治國是一項長期而重大的歷史任務,也是一場深刻的社會變革。當前,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都存在不少薄弱環節,法治領域改革面臨許多難啃的硬骨頭,迫切需要從黨中央層面加強統籌協調”。 因為中共對“法治”重視,也是改革開放之後,走過“從‘社會主義法制’到‘社會主義法治’﹔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到‘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之路”漫長而艱辛,所幸中國大陸有兩個因素,有可能促使其政治文化逐步邁向“依法治理”:一是中共政權曾經歷過長達十餘年、最令人難忘的“文化大革命”時代,當時是極端人治時代,所以,如果當前中共教育中能對這一段歷史,進行足夠深刻反思,則法治重要性就必然慢慢深入人心,深入社會;二是習近平提出法治落實的主要因素是各級“領導”,習稱為“關鍵少數”,習近平在2015年初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強調指出:“全面依法治國必須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領導幹部要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範,帶動全黨全國一起努力,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上不斷見到新成效。” 

  “穩定的善政治理”的“執政為民”:表現在政策的決策、執行及效果:關鍵之首在決策,什麼政策才是“造福人民,與民興利”的合理政策,中共提出決策必須“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在中共國務院2019年4月20日下發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中“第五至七條”,對三者有所解釋: “科學決策”指“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技術和方法,尊重客觀規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民主決策”指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民主決策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依法決策”指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決策原則,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我們注意其政策決策的排序是“科學決策”最先,這是要求任何政策的內容,必須以當前的綜合、客觀知識為根本依據,還必須為以後負責。其次“民主決策”,追求政策的決策過程必須協商、溝通,政策執行必須人民支持,受人民監督,所以人民利益、認知都必須到位,政策才能執行。至於“依法決策”,追求的是決策的程序,也包括政策決定權和決策者法定責任。一般而言,政策決策科學化和民主化不必然共存,甚至是相互矛盾, 而中共政權做法是政策首先有科學支撐,才進入“民主環節”,前者避免一把手獨斷,後者避免民粹主義干擾;總之,政權必須以“為民與利”之心,將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三者辯證地統一政策的決定、執行全過程,才是“善政”,才能獲得政權的“合法性”。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第15頁 第16頁 第17頁 第18頁 第19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