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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地位未定論邏輯錯誤

http://www.CRNTT.com   2020-08-23 00:02:45  


 
  (二)歪曲2758號決議的錯誤所在

  儘管2758號決議早已從政治、法律和程序上解決了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和台灣代表權問題,但“台獨”勢力仍罔顧這一事實,從“台灣不是中國一部分”的角度出發,謊稱2758號決議衹解決了中國代表權問題,而沒有解決台灣代表權問題;在此基礎上論證“台灣地位未定”,進而論證“台灣是‘獨立主權國家’”,旨在為“台灣申請加入聯合國”提供理論鋪墊和法理支撐。

  該“台獨”論調的基本邏輯是:2758號決議解決的是中國代表權問題,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兩者之間的代表權之爭,不論最終結果如何,那是它們兩者之間的事情,這與台灣沒有關聯,因為台灣既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屬於“中華民國”,所以中國代表權問題的解決並不等於台灣代表權問題的解決。為了給自己的論述提供法理支撐,他們還從1952年的《舊金山和約》中尋找依據,以支撐“台灣地位未定論”(後有詳析,此不贅述)。

  三、堅持《舊金山和約》“有效性”及其錯誤邏輯

  “台獨”勢力為建構“台獨”論述,除了採取上述否定式手法之外,還“指鹿為馬”,將本來非法無效的《舊金山和約》,硬說成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法文件。主要原因是他們看中了該和約關於台灣歸屬和地位表述的模糊性,可以藉此來論證“台灣地位未定論”。所以,他們不顧歷史事實,極力宣揚《舊金山和約》的“有效性”。對於該錯誤論調,我們必須予以批判和澄清。

  眾所周知,《舊金山和約》是由48個二戰戰勝國與日本於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市簽訂,並於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的條約。從密蘇里號上日本簽訂投降書到舊金山市簽訂和約,前後歷時6年,期間世界格局發生了巨大變化,美蘇爭霸、兩大陣營對抗格局逐漸形成,尤其新中國成立後傾向蘇聯,更強化了這一格局。出於遏制共產主義的需要,美國對其亞太政策作出重大調整,決定扶植日本作為其在遠東地區的重要盟友。⑧舊金山會議就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召開的。中國、印度、緬甸等對日作戰國家被排斥在邀請之外。對中國而言,該會議通過的《舊金山和約》是一個片面的條約,是非法且無效的。這主要是因為:

  第一,《舊金山和約》與《聯合國家宣言》相抵觸。該和約在性質上屬於跟原法西斯國家——日本結束戰爭狀態的條約,所以1942年簽署的、宣告盟國聯合對法西斯國家作戰的《聯合國家宣言》就應該成為《舊金山和約》的基準和遵循。該宣言第2條規定:“每一政府各自保證與本宣言簽字國政府合作,並不與敵人締結單獨停戰協定或和約。”從簽署主體和過程看,《舊金山和約》將為反法西斯戰爭作出巨大貢獻的中國排斥在外,而由美國一手主導、部分戰勝國參加簽署,這嚴重違反了《聯合國家宣言》第2條規定。蘇聯、波蘭、捷克三國雖出席會議,但因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被邀請以及對條約內容不滿等原因而拒絕在和約上簽字。因此說,在此情況下通過並生效的《舊金山和約》完全不具有正當性與合法性。

  第二,依據條約效力原則,《舊金山和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舊金山和約》簽署過程中,中國受到美國的排斥,未能參與會議,也未參與和約的締結,和約根本無權對於中國的領土主權進行處分。所以,和約中的涉台條款不僅是無效的,而且是非法的,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嚴重侵犯。需要指出的是,這與前述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在日本未參加的情況下對其作出處置是兩碼事。因為日本是戰敗國,執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日本的義務;而中國是世界反法西斯的戰勝國,參加對日本的處置則是中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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