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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重新評價施琅統一台灣的重要性 | |
http://www.CRNTT.com 2020-02-22 00:06:08 |
傳統國際法上領土的取得方式,第一是先占,國家有意識地先占無主地。第二是實效,國家對某些土地進行長期的不受干擾的佔有從而取得領土的方式。另外還有“割讓、征服、添附”等五形式。鄭成功從荷蘭殖民者手裡收復台灣後雖打著反清復明的旗號,但建立起來的政權卻是家族性質的“地方割據政權”。 施琅將軍統一台灣是奉大清皇帝之命,台灣收復後馬上設立隸屬於福建省的台灣府,下設台灣縣、鳳山縣、諸羅縣,由台廈兵備道分轄,隸屬於福建省。台灣設府置縣,從此被納入清朝中央政府管轄之下,加快了台灣從邊陲到內地化的進程。康熙末年,台灣“北至淡水、雞籠,南盡砂馬磯頭,皆欣然樂郊,爭趨若鶩”。“國家初設郡縣,管轄不過百餘里,距今未四十年,而開墾流移之眾,延袤二千餘里,糖穀之利甲天下。”②經過近四十年的開發,台灣已經成為中國東南沿海一個富庶的寶島。 今天我們稱“台灣清朝時期”,意指台灣由1683年施琅將軍統一台灣至1895年中日甲午戰敗後“馬關”割占,由中國清朝統治的時間,共212年。由於清政府在台灣的建制及長期有效統治,使台灣及澎湖列島等島嶼的領陸、領水、領空以及領陸和領水的底土都成為中國的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因領土主權是國家對其領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權利主權,所以,中國對台灣就具有了領土所有權、領土管轄權、領土主權不容侵犯。 1895年《馬關條約》對台灣的割讓,是在日本軍國主義對外侵略擴張的前提下,以戰爭的手段強制產生的,這是嚴重違反國際法的,故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中國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報》等國際法,實現了現在國際法所承認的領土變更,即是“收復失地和歸還領土:為恢復國家的歷史性權利而發生的領土變更”,台灣再次回到中國的懷抱。 三、施琅的“因剿寓撫”和平統一方式值得學習及借鑒 所謂“照朝鮮事例”首先由鄭成功提出。順治十一年(1654)二月,清鄭議和,鄭成功對清朝使節表示:“兵馬繁多,非數省不足安插,和則高麗朝鮮有例在焉。”③顯然鄭成功是想佔據中國南部“數省”,作為像朝鮮一樣向清朝稱臣納貢的藩屬國。鄭經退守台灣後,雖然仍奉南明的永曆年號,但是他的政權本質,與鄭成功時代顯然不同,而儼然以“獨立王國”的姿態出現。1663年10月,清朝攻克廈門和金門等“鄭氏”在大陸的據點。隨後清朝派遣人到“鄭氏”在大陸的據點——銅山招撫。鄭經公然宣稱:“台灣遠在海外,非中國版圖,先生(主)在日,亦祇差‘剃髮’二字。若照朝鮮例,則可。”④鄭經的說法明顯就是試圖將“鄭氏”在台灣的“割據政權”,變成朝貢體系下的“朝鮮”和“琉球”那樣的藩屬國家,這是清政府不能接受的,所以斷然拒絕其要求,並果斷出兵佔據了銅山。而清朝軍隊也試圖乘勝登陸台灣,但遭遇颱風未果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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