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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粵港澳大灣區需法治創新

http://www.CRNTT.com   2019-02-02 00:02:33  


 
  其二,粤港澳三地的主體法律關係。這是省級(特別行政區)地方與地方的橫向主體法律關係,即廣東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三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這個橫向層面的主體法律關係,既關涉現行憲法和“一國兩制”原則下廣東省與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制度不同、許可權不同、法律關係不盡相同等問題,也關涉粤港澳三個法域(三個法系)的法律傳統、法治文化、法治觀念和法治模式等的不同。在粤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中,如何使這三類主體求同存異,在大灣區法治平台上把它們整合起來,形成相互合作、互利共贏的區域法治群,是一個需要深入研究解決的主體法律體系問題。 

  其三,廣東省內部九個城市的主體法律關係。即廣東省內的縱橫向的法律關係,與廣東和港澳的主體法律關係相比,它們雖然都屬於內地統一法律體系下的法律關係,但是九者之間,在行政層級上有副省級城市和地市級城市之分,如廣州市和深圳市為副省級城市,而其他七個城市為地市級城市;在區域上有經濟特區城市與非經濟特區城市之分,如深圳和珠海為經濟特區,而其他七個城市為一般行政區。這種區別,決定了九個城市主體的立法權限有所不同。例如,立法法第72條第二款規定,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而廣州市、深圳市以及享有經濟特區立法權的珠海市,這三個城市主體的立法權限就可以超出“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的範圍;根據立法法第73條的規定,這三個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於“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都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權,制定地方性法規。

  此外,在國際法和涉外法律關係方面,中國與國際法主體,粤港澳與國際法主體等方面的法律關係,以及國際法與中國國內法、國際條約與特別行政區法律的關係等,則更加複雜多樣,在此就不展開闡述。

  二、粤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核心法治問題

  粤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中的核心法治問題是什麼,或者說關鍵性法治問題是什麼?我認為,應當是統一性與多樣性的矛盾,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市場統一與“三地三樣”的矛盾。粤港澳大灣區建設,需要市場統一、標準統一、規則統一、運行機制統一,以便於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在憲法框架和主權國家中形成灣區統一的經濟市場和社會結構;但是,由於粤港澳三地的政治和經濟制度、社會和文化體制、法律和司法制度等不盡相同,有些制度甚至是相對立的(如內地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港澳特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因此,必然產生市場統一性與制度多樣性的內在矛盾。

  二是國家法制統一與區域法治多樣的矛盾。在法治層面,這種矛盾集中表現為堅持國家法制統一原則與“1233”法治多樣性的矛盾。“1233”是指,由於我國政治、經濟、歷史、文化等多種因素所決定,在粤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法治方面,總體上呈現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三個法域(三個法系,按照法國比較法學家達韋德教授在《當代世界法系》一書中的劃分,香港可歸屬於英美判例法系,澳門可歸屬於大陸法系,內地可歸屬於社會主義法系)、三個關稅區的多樣性特點。三者在法治價值理念、立法體制、執法制度、司法體制、法律專業共同體、法學教育等諸多方面,存在差別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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