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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習近平對台論述指明方向

http://www.CRNTT.com   2017-02-05 00:17:04  


 
  ——兩岸作為命運共同體,兩岸人民有充分的政治智慧,共同把握自己的命運:“擺脫不合時宜的舊觀念束縛,明確振興中華的共同奮鬥目標。兩岸關係發展是大勢所趨,我們應該據此確定自己的路線圖,繼續往前走。”“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堅持從實際出發,循序漸進,穩步向前,不因遇到困難而停滯,不被任何干擾所困惑,防止和避免出現倒退。”⑫

  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中對“一國兩制”內涵的深刻闡述,啟發我們進一步思考國家統一進程的重大理論問題。

  理論解析:國家主權對內可以分享  對外只能共享

  國家主權是對內最高、對外獨立的權力。對內最高,表現為它是“最後決定權”。對外獨立,說明它是一種在國際社會中的身份權,具有獨立的人格,不依附於他國。

  多個主體對於領土主權的共同擁有和共同行使,在語言表達時,往往採用分享或共享的詞語。故而分享和共享有時經常混用。筆者過去一些文章也未加嚴格區別。為做到理論上的明晰,應當對這兩個概念予以界定。同時,也要明確,權力的“享有”包含了權力的“擁有(歸屬)”和權力的“行使”兩重含義。對權力或主權的分享和共享,可以借用民法中財產“共有”理論的思路。財產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主權或權力的多主體的享有,也可以劃分為分享和共享兩種模式。分享接近於按份共有:分享者可不依賴於其他共有主體單獨行使權力。而共享則接近於共同共有:共享者必須依賴其他共有主體在形成共識、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後的基礎上進行協作或配合才能行使權力。主權的分享,意指主權共同擁有,分別行使;主權的共享,則是指主權共同擁有,共同行使。

  對於國家領土主權來說,對內是“最高權力”即“最後決定權”,這是可分的,故可以分享;對內主權作為“最後決定權”最終歸於國家的主權所有者——人民。而它的代表者和行使者則是這個國家的各個中央國家機關以及地方單位的國家機關。在憲法規定的事權、財權劃分的基礎上,中央國家機關之間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關之間,完全可以在各自事權和財權的範圍內行使最後決定權,即從橫向和縱向兩個方面分享國家對內主權。就橫向來說,國家基於憲法將這種對內主權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軍事統帥權、監察權等,分別由不同的機構來行使。如果將這種對內主權分為事權和財權,則通常由行政機構掌握事權,由立法機構掌握財權,相互配合,相互監督,共同行使國家權力。就縱向來說,國家可以按照憲法規定,把“最後決定權”分別授予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關來行使。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關實際上就是以權力分工的模式分享著國家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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