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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書苗案:25億罰金仍留兩大貪腐疑問

http://www.CRNTT.com   2014-12-18 10:57:52  


受審的丁書苗
  中評社北京12月18日訊/一張25億元的天價罰單成為坊間熱議焦點。被罰對象丁書苗是劉志軍案的關鍵人物,被稱為“高鐵一姐”,運作了許多鐵路招標。罰金金額很高,對於打擊貪腐有重大意義,不過也有兩大疑問。 …[詳見鏈接]

一大疑問:為什麼罰金不針對行賄人?

  疑問基礎:這25億元罰的是丁書苗“非法經營”,而不是行賄 

  丁書苗怎麼個非法經營法呢?原來,她直接或者通過他人去運作鐵路招標,結果幫了23家企業在57個鐵路工程項目中中標。當然,丁書苗也得到了大筆好處費,他們一夥一共獲得了30多億元的非法所得,而她本人拿了20多億元。

  根據非法經營罪的相關條款,犯下此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也就是說,25億元的罰金看似天價,按照法律條款卻並不是重罰。否則,最高可以對丁書苗罰125億元呢。另一方面,丁書苗也犯下了行賄罪,為感謝劉志軍的幫助,丁書苗為劉志軍“撈人”、“跑官”行賄4900萬元,此外,為了樹立慈善形象,她還向國家扶貧辦的官員行賄合計4000多萬元的人民幣。不過,罰金卻與此無關。

  原來,在法條中,對行賄人相對“寬鬆”,沒有罰金制度

  丁書苗的“非法經營”和她的行賄密不可分,後者幫助她獲得了大量的資源來非法獲利。對非法經營可以處以罰金,對行賄卻不能,實在奇怪。

  實際上,對行賄的個人不處罰金也一直是許多法律界人士所詬病的地方(編者注:刑法中單位行賄罪可以被並處罰金,不過這和個人行賄是完全不同的,甚至都處罰不到單位行賄裡領頭的人身上去)。浙江溫州市一位檢察官說:“行賄、受賄犯罪的最終目的,很多情況下是為了金錢。以前我們在查處腐敗案件的過程中,往往忽視了對行賄人通過賄賂非法獲取的經濟利益進行查處。最終案件辦理的社會效果不好。因為受賄者判刑了,可獲益更大的行賄人卻仍然賺到了錢。”的確在以往,對行賄個人的法律打擊相對寬鬆。這種立法思路是希望行賄者能夠主動坦白,幫助打擊受賄者,而不是和後者一起組成利益共同體。不過,這樣卻會造成行賄成本低,行賄者前赴後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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