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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不宜大規模大範圍徵收碳稅

http://www.CRNTT.com   2013-08-24 11:12:45  


  中評社北京8月24日訊/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起草的《環境保護稅法》,將二氧化碳排放納入環境稅徵收範圍。而為減少碳排放,中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也在緊鑼密鼓地開展。在國際上,歐盟、新西蘭等國家和地區採用碳排放權交易這種基於市場的減排手段,而碳稅目前主要應用於一些歐洲國家,如芬蘭、瑞典、丹麥、荷蘭、挪威和英國等。可以看出,在歐盟部分成員國內部,既存在開展碳排放權交易又同時徵收碳稅的現象。那麼,碳排放權交易和碳稅兩種減排機制能否同時在中國開展呢?

  中國證券報發表國家氣候戰略中心竇勇、馬濤文章表示,碳稅是以應對氣候變化,減少CO2排放為目的,向化石燃料使用者徵收的環境稅。與碳排放權交易相比,碳稅有三方面的優點。

  第一,碳稅的實施成本低於碳排放權交易。徵收碳稅可依托於已有的稅制體系,無須設置新的機構,不存在行政制度上的障礙,並且碳稅的管理成本較低。第二,碳稅可以有效應對貿易摩擦。以美國為例,在其《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清潔能源工作與電力法案》、《美國電力法案》中提出要對進口產品徵收碳關稅,但是對碳稅徵收方的出口產品徵收碳關稅的雙重徵稅違反WTO協議,因此中國若開征碳稅,可以使美國等國家和地區的“碳關稅”失去合法性。第三,碳稅可以通過價格信號改變消費者的行為。碳稅是一種財政手段,而碳交易是一種市場行為。政府開征碳稅,在短期會釋放強烈的價格信號,以引導和激勵企業作出減排的決策。

  文章分析,徵收碳稅也有一定的負面效應。一方面,碳稅減排效果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碳稅的減排效果和稅率有著緊密的聯繫。高稅率的減排效果明顯,但是隨著稅率的提高,減排效果的邊際遞減和減排成本的邊際遞增使得減排的不確定性增大。由於生產者會將收取的碳稅轉嫁給消費者,從而也降低了減排的不確定性。同時,可能採取的稅收優惠和豁免也會使減排效果偏離應對氣候變化的最初設計。

  此外,開征碳稅會對國民經濟產生一定的衝擊。徵收碳稅會增加企業的成本,對能源密集型產業影響更為明顯,並且降低出口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而碳排放權交易的框架設計靈活,可以通過控制配額總量和免費發放配額的方式降低對企業及國民經濟的影響。

  反觀碳排放權交易,同樣具有一定優勢。從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角度來看,碳排放權交易會設置明確的總量控制目標。碳排放權交易的框架設計更加靈活,能夠適應不同情況下的溫室氣體減排要求。在總量設置階段,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定每個遵約期的配額總量,控制遵約期內的溫室氣體排放;在配額分配階段,既可以通過免費發放的方式減輕企業負擔、調動企業參與碳交易的積極性,又可以通過定價出售或者拍賣的方式增加政府收入,便於政府統一運用資金支持溫室氣體減排。此外,碳排放權交易可以吸引資本市場,利用多方力量開展應對氣候變化事業。由碳交易衍生出的一級市場及二級市場將吸引大量資本進入應對氣候變化行業。

  文章認為,中國能源消費結構以煤獨大,能源利用效率低的現狀決定了中國能源減排策略應該“兩條腿走路”——短期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中長期改變能源結構。因此,當前不適宜大規模、大範圍地徵收碳稅。

  文章建議,應加快推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早日建立全國碳市場。加快推動全國碳市場MRV體系、國家登記簿等研究工作,總結分析排放權交易試點的經驗,盡快建立全國碳市場。此外,明確開征碳稅的目的,完善徵收碳稅的配套體系。中國徵收碳稅以應對氣候變化為主,改善稅收結構作用為輔,並在此目的下設計碳稅的徵收範圍、徵收方式、稅收返還、稅收使用等要素。開展碳稅試點工作,爭取早日建立碳稅—碳交易聯合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