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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爍涉槍後又能現身街頭打人 值得深究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21 11:57:16 |
無論涉槍案是否審結,王爍現身街頭都不合常理,需要解釋 王爍在涉槍案後又能現身街頭,無非有三種可能: 1、案件還沒有審結、王爍被取保候審。然而王爍的案件屬於普通刑事案件,案情並不複雜,檢察院2011年9月即起訴,對於這樣的起訴法院也毫無理由不受理,按照《刑事訴訟法》中法院一審、二審期限均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的規定,本案應該早就審結才對。況且,即便案件沒有審結,王爍要現身街頭,也必須是辦理了取保候審才可能做到,但是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限不能超過12個月,而根據起訴書的信息,王爍在2011年6月就辦理了取保候審,他怎能一直取保候審到現在? 2、法院對其判決無罪、輕微刑或緩刑。如果法院認定王爍的兩項罪名都不能成立,則他會被無罪釋放。如果法院判決王爍輕微刑期,如有期徒刑一年,那麼減去其被拘留、逮捕至取保候審之間的近半年羈押期,他只需再最多服刑半年多,到今天可能已獲自由身。如果法院判處王爍緩刑(緩刑針對三年以下刑期、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情形),如三年有期徒刑緩期三年執行,那麼他在緩刑期間基本也是自由的。當然如果法院有上述這幾種判決的話,可謂匪夷所思。 3、王爍獲得減刑、假釋或保外就醫。比如王爍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那麼當他服刑一年半以後,就有機會減刑獲釋,或者假釋出獄,如今現身街頭也有可能,但減刑或者假釋的理由是什麼呢?而如果王爍在服刑時身患重病,可以辦理保外就醫,但既然其還能在街頭打人,可見不可能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 無論是上述哪種可能,都會引發公眾問個“為什麼”。 司法機關必須解釋公眾對王爍的疑問 司法人員以“不方便”為由拒絕公開審判信息,是知法違法 《刑事訴訟法》規定,除有關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一律公開進行”。而對於判決結果,則是無條件的“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要求,司法需要全面公開,不能選擇性公開,要做到“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全面公開”,公開範圍包括“立案公開、 庭審公開、執行公開、聽證公開、文書公開、審務公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要求,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對於社會關注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新聞通稿、法院公報、互聯網站等形式向新聞媒體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在這麼多法律和規定的要求之下,司法人員遮遮掩掩、推三阻四的不願公開信息,這不是知法違法,有規不依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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