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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如何使官員公開財產

http://www.CRNTT.com   2013-01-13 10:29:23  


“陽光法案”的出台一般在國家和地區民主化後,或者從獨裁政權向憲政民主轉型過程中
 
  台灣、韓國出台"陽光法案”後並不赦免貪官,反而對既往貪污再追查定罪

  不少論者以香港70年代局部赦免貪污警察為例論證通過赦免來贖買“陽光法案”的可行性。但事實是,香港總督麥理浩成立廉政公署肅貪,引起警員的罷工和不滿,麥理浩為平息紛爭,才局部赦免貪污警員。在成立廉政公署肅貪之前,麥理浩並沒有公開給出任何赦免的承諾來獲取貪公職人員對治貪的支持,相反廉署成立後就離開針對過去貪污進行追查。而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譬如韓國、台灣出台法案之後,立刻導致眾多高官下馬。

  再者,一旦特赦這一口子被打開,就有被濫用的可能。譬如就韓國的特赦實踐而言,2008年8月12日,為迎接建國60周年,韓國總統李明博決定對包括企業界人士、政界人士和公務員等在內的34萬餘人實行大規模特赦。不過,由於韓國的赦免更多地被適用於有勢力的政治、經濟集團成員,而對犯罪的普通一百姓的適用則相對而言要少得多,儘管其罪行有時更輕,因而往往也會被指責為系“出於政治交易”。

  戒嚴解除後初期:政客利用“陽光法案”攻擊對手,使財產公開理念深入民心

  中國青年報社曾對2908人作調查,有92.3%的人支持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立法。民意蔚然壯觀,可是官員申報財產制度從1988年就開始研討,但歷經了20多年依然沒有實質進展。究其原因,無非來自官員的阻力太大,有全國人大代表王全傑的調查為證:97%的官員對“官員財產申報”持反對意見。陽光法案的出台,需要議會等立法機構制定並通過,我國“陽光法案”遲遲沒有實質突破,一方面源於人大代表中官員最多,但是實質問題還在於,人大代表並不對選民負責。陽光法案一般還要求議員(人大代表)公開財產,無論議員是官員身份還是普通民眾,也不會自願通過陽光法案,因為貪腐是人的天性,沒有人自願向自己開刀。

   可是,“陽光法案”作成為反腐敗有力的措施,已在世界通行。那麼這些國家和地區的陽光法案為何能得以誕生?不妨探討台灣地區“陽光法案”的立法經過,探尋其出台所需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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