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 | |
陸委會不應“刻舟求劍” | |
http://www.CRNTT.com 2012-03-20 08:45:04 |
島內於1992年頒布“條例”,作為處理兩岸關係的準則和法源。但隨著兩岸關係不斷向前發展,該條例的某些條款已經落伍,台灣方面多年來也不斷進行修改。例如,人民幣兌換問題,以前台灣限制人民幣入境,但2003年修法,允許旅客攜帶6000元以內人民幣入境,2008年7月更放寬至台灣本島也可處理人民幣業務;又如,大陸配偶權益,2008年12月台“立法院”修法,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的時間從8年縮短到6年,入台後即可工作,毋須再等2年;再如,2010年台當局修法允許陸生入島就讀和適度承認大陸學歷。 可見,“條例”也須與時並進,否則就會成為阻礙兩岸交流的絆腳石。因此,台灣方面應盡早修改“條例”中所謂台灣居民不得登陸擔任公職或教職的規定。從現今兩岸人員往來的熱絡程度和自由程度來看,兩岸人才流動再正常不過,而且還可以互相學習彼此的先進技能和理念。共同進步,共創雙贏,何樂而不為? 作者:朱穗怡 來源:大公報2012-3-19 |
【 第1頁 第2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