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 | |
專論:九二共識兩岸政治基礎 不容否認 | |
http://www.CRNTT.com 2011-12-11 00:22:56 |
一、“九二共識”的歷史事實。 1992年3-4月間,海協會和海基會在香港就兩岸事務性談判中是否應遵循“一個中國”原則舉行磋商。大陸提出應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主張一個中國是客觀事實,也見之於兩岸文件和領導人講話;兩岸交往中的問題是一個中國內部的特殊事務,可以考慮兩岸制度不同的實際,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加以處理,維護兩岸同胞正當權益,至於一個中國的涵義可以不涉及。台灣各界就此問題展開爭論。至8月1日,台灣“國統會”就一個中國含義作出結論,認為:兩岸雖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但所賦予之含義有所不同,“中共當局”認為一個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方則認為一個中國為“中華民國”。當年8月、9月,海協會分別通過負責人談話和兩會秘書長會面之機,表示肯定台灣方面關於“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立場,但海協會秘書長也明確表示,不能同意台灣方面有關一個中國含義的解釋。 1992年10月下旬,雙方在香港舉行商談,就一個中國原則的表述方式和內容提出各方方案。海協會在談判中提出5種表述方案,海基會則先後提出8種方案,包括5種書面表述方案和3種口頭表述方案。雙方隨後達成由台方提議並“經征得主管機關同意”的以口頭方式各自表述原則立場的共識。大陸方面表示同意。海協會於1992年11月16日致函海基會,提出海協會口頭表述要點,該要點包含有“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含義。”同時在該函中,海協會表示接受海基會所提的第八種口頭表述方案,該方案包含有“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但對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海基會於1992年12月3日回函,對此沒有表示異議;惟繼續堅持台灣方面對“一中”含義的理解依據“國統綱領”及“國家統一委員會”8月1日對“一個中國”含義所作決議。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