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文化大觀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陳江會未能簽署投保協議或有負面影響

http://www.CRNTT.com   2011-10-17 08:33:12  


 
相關鏈接:第七次“陳江會”兩岸投保協議再次落空 

  2011-10-14 08:19:23 來源:財新網  

  預定只簽署《核電安全合作協議》,投保協議則延後簽署

  2010年12月21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左)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右)在台北圓山飯店舉行兩會恢復協商以來的第六次領導人會談。 曾吉鬆/CFP

  台灣海基會10月13日赴台灣立法機構報告第七次“陳江會”籌備情形時表示,第七次“陳江會”10月19日至21日將在天津市舉行,預定簽署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但不會簽署《投資保障協議》。

  “由於投保協議需要更多時間溝通,導致許多問題在業務性溝通之後,雙方都還得回到各自體系內尋求共同的意見,因此趕不上在"江陳七會"完成簽署。” 台灣“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勛說明。

  為了證明投保協議確實已達成部分共識,台灣“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則舉出三個例子加以說明,包括“投資人定義”已經擴大到從第三地赴大陸投資的台商;“人身安全”也爭取到24小時內履行通知與通報義務;“爭端解決”將會把G2G(政府對政府)、P2G(投資人對政府)、P2P(投資人對投資人)都納入協議規範,只是細節仍需要雙方進一步確認。

  台灣《工商時報》報道稱,大陸方面對於投保協商已經釋出極大善意,尤其在人身安全通報機制上,已同意24小時內分別通知台商家屬和通報台灣對口單位。“這不但已經是超越大陸刑事訴訟法規範的"超國民待遇",對於幅員遼闊致行政效率相對較低的大陸來說,難度更是相當高。”

  不過,兩岸談判的問題症結就卡在“爭端解決”機制。“台灣堅持要由公正第三方出面調解,並要透過香港作為第三方對象,讓大陸認為談判不對等,而不願再讓步。”

  依照台灣法律,一般民眾或是企業若和政府部門的裁決出現爭議,其解決的方式是透過行政訴訟法庭審理。但是台灣在與大陸談判時,認定行政法庭也是屬於大陸政府部門的一部份,仍非公正第三方,於是堅持採取國際仲裁制,雙方意見才因此出現分歧。

  《工商時報》評論認為,台灣官員在談判桌上為台灣盡量爭取更多福利,無非是盡其本分;但若是一味要求對方讓利,卻未能釋出對等且互惠的條件,長久下來,兩岸未來經貿談判的難度也將更加嚴峻。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