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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改革的一個必要前提

http://www.CRNTT.com   2010-12-20 08:42:04  


 
  第三次分配,界定為不合理收費而引起的社會財富轉移,主要是具有壟斷地位的企業或者是帶有公用事務服務的機構借助壟斷地位而對於社會財富的收取,從而產生的財富分配效應,這同樣對於普通人群不利。一些社會公共服務或低劣或不足,但卻收取高額費用,時常還會提高價格。即使是舉行“聽證會”,往往也是走過場,普通人群取得這些服務、產品往往性價比過低。因此,不管是自然壟斷或其他形式的壟斷,對於普通人的收入都是另外形式的流出。

  包含財產性收入的四次分配,由於目前社會越來越走向資本化,資產在名義價值上增值很快,但普通人群收入不高,資產較少,所以通過財產和投資來增值比較困難。而富人等人群擁有更多的投資能力,有更多的資產,所以財富增值很快。許多時候,富人等人群有更多的機會利用政策和權力套利、或者是利用銀行等金融杠杆,變得越來越富。在全球爆發金融危機以後,由於巨大財政刺激和超寬鬆貨幣政策,社會財富泡沫重新膨脹,由於社會的總財富實際上還是一定的,所以泡沫膨脹得高,就是有一定比例的財富從普通人群流向了富人等人群。

  最後再說第五次分配,就是所謂的“灰色收入”分配。對“灰色收入”的提法,以為不妥。因為這種說法把少數普通人利用業餘時間和付出汗水獲得的一些勞動收入也作為了“灰色收入”,而這些收入即使沒有計入統計,未曾納個稅,但實際上也是正當的。而那些依靠權力等獲得的黑色收入,其實是不能算作“灰色收入”的。但為了分析方便,仍然借用“灰色收入”的提法。

  目前社會上還有很多公共事業服務不足,或者是有些機會非常稀缺。要獲得這些產品或者服務,或者是獲得這些機會,往往是需要送“禮”和“紅包”的,那些“贊助費”等也屬於此類。這樣的事情在社會上不少見,普通人群絕大多數要拿出一部分去獲得這些產品、服務或者是機會,因此他們的“灰色收入”實際上是負的。有學者曾經研究過,“灰色收入”總的規模並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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