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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公民社會嗎?

http://www.CRNTT.com   2010-08-25 10:20:46  


 
  但是需要注意,在西方,“現代公民社會”的概念是有發展背景的。為什麼現在會提出“三駕馬車”?因為現代福利國家的失靈、人們對政府的懷疑、對社會組織的更多關注,從二戰以後人們就更多的開始反思:政府可能做很多的壞事,社會能做什麼。特別是八十年代以來,隨著新公共管理、公共治理的發展,人們更多考慮到了“社會組織”這個概念,所以才會突出第三部門。但是當說第三部門的時候,有一個話語背景。這個背景就是我們往上提一個層次所講的“公民社會”。

  “公民社會”指的是一個“二分”的概念,是和政府相對應的,保護個人權利的社會部門。所以,往上推一個層次,它首先指的是政府和社會這樣一個二元框架。這個在黑格爾的概念裡有比較清晰的表述。黑格爾非常明確地把“公民社會”概括為國家權利之外的領域。而且在黑格爾的著作裡面,公民社會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市場經濟、志願組織、獨立的司法。我們現在說公民社會很少提到司法是公民社會,或者企業是公民社會。我們現在用三分的框架形容的時候,公民社會就是志願部門。可是,在此之前,公民社會首先僅僅和國家區別。也就是說,營利或非營利並沒有關係,最關鍵的是政府是“有限的”。在政府之外要有一種領域、一些制度來保障個人的權利、個體的利益、個人的追求,這樣的一些機制就叫“公民社會”。

  所以,市場經濟和獨立的司法體系同樣也是公民社會很重要的一部分。發展到現在的三元,只是因為從工業革命以來,西方的市場經濟已經變得非常發達、非常成熟,而且成為一個獨立的體系,司法這種憲政立法顯然已經成為國家的基礎,所以,人們不需要再去強調:我們需要一個司法、需要一個市場。這時候,在西方的社會裡面,更重要的矛盾是第三部門——志願部門怎麼發展的矛盾,所以,第三部門就被凸顯出來。

  在中國,我們面對的情況恰恰是:我們並不存在這樣的一個前提:已經有了完善的市場經濟,已經有了獨立的司法體系,所以在中國,我們解釋中國問題的時候,就不能不考慮這個“公民社會”——這個“公民社會”的含義就不僅僅指那些非營利的組織,很重要的是和國家權利相對應的,那些保護私權所有的機制和所有的現象。這個公民社會的含義也是到了19世紀以後,才開始有這樣的認知。

  在現代的公民社會構成裡面,即在第三層次意義上,最表象的公民社會構成,包括私人的領域、公共空間、志願結社、社會活動等等,但是在廣義上,或者說在更高的層次上,公民社會的含義它包括了以個人自由為基本原理,以憲政法制為整個社會的根本組織秩序,在處理公共事務上採用的是民主的原則,在處理公共組織的關係,也就是政府內部關係上採用的是分權原則。

   公民社會最本源上的含義就是指這樣一種自由秩序。

  有更悠久的歷史,更多的論著,而且更深入人心的“公民社會”的概念,是指一種“自由的秩序”,這種概念源於城邦文明。在古希臘、羅馬的時候,這個概念就開始提出來,亞裡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學裡面指出公民社會概念的時候,用的就是“文明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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