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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性機構太多 領導自己都煩了

http://www.CRNTT.com   2010-05-07 13:05:49  


 
  臨時性機構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政府權力籠罩下的監管盲區,成為腐敗高發地。一個例子是,2003年至2009年,浙江省檢察機關直接在各類工程建設指揮部立案查處的職務犯罪案件多達89件98人。

名義上已經不存在?

  臨時性機構身份一直不明不白。

  1997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規定了“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置,但沒提到臨時機構。不過,第二年頒布的相關通知,卻仍使用了“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提法。

  兩份國務院文件,表述不同。“後者的表述,與已經生效的行政法規不一致,是不規範的。”任進對南方周末記者說。

  到2008年,在國務院的文件中,“臨時機構”這一名稱已經取消——當年公布的《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中,未曾出現這一“稱呼”。

  任進認為,從文件的提法看,這些臨時性機構名義上已經不存在了。

  現實中存在的諸多臨時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的界限相當模糊。

  在政府行政機構中,議事協調機構是一個獨立類別。它有的具有法定或規定的行政管理職能,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它承擔著跨機構的組織協調工作,主要功能是議事和協調。

  例如,民政部承擔著議事協調機構之一國家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民政部一位官員向本報記者介紹,“多數工作,就是打電話,召集各部委來開會。之後,該哪個部門的事,就由哪個部門負責辦理、落實。日常工作相當瑣碎。”

  “在部委裡,議事協調機構大多沒有編制,沒有級別,但規格不同,權力大小也不一樣。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肯定要比國家清史纂修領導小組權力大。”上述民政部官員說。

  議事協調機構下設辦公室,負責辦理日常工作。根據機構改革的要求,原則上不設實體性辦事機構。這意味著,議事協調機構不是單獨設立的,沒有獨立預算,沒有經核定的編制,也不應配備專職的工作人員。

  地方上的臨時機構的設置、職能,與議事協調機構十分類似。不過它們的規範性,就遠遠比不上了。例如,臨時機構日常事務能夠依托現有部門的,不應設實體性的辦事機構。但在很多地方,不僅有實體性辦事機構,而且有大筆於法無據的費用支出。

  今年3月,有網友描述了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的臨時機構之奢侈:大小臨時機構達200多個,每年增加財政負擔支出5000多萬元——包括固定補貼、節假日加班補貼、未休公休假補助、食堂夥食開支、小車費用、辦公開支、招待開支、跑項目開支,以及年終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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