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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智庫:兩岸如何建立經貿協商機制

http://www.CRNTT.com   2009-12-11 11:42:10  


 
         表一 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主要內容 

  項目 主要內容 

  信息交換 交換範圍限於對金融機構進行合併監理所需信息、金融監理法規制度相關信息,但不包括客戶帳戶資料。 

  信息保密 對於所取得的信息,僅能供監理目的使用,並應予保密。 

  金融檢查 雙方可以對己方金融機構在對方境內的分支機構進行檢查。 

  持續聯繫 雙方可舉行會談,並鼓勵進行人員交流互訪。 

  危機處置 對於一方金融機構在對方境內的分支機構發生經營困難時,雙方應協調共同解決所面臨的問題與障礙。 

  兩岸金融MOU之簽署將使兩岸金融合作步入實質階段,解除兩岸經貿正常化的最後阻礙。其中,在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生效之後,台灣金融業者就可以提出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未來“金管會”將可依據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對台灣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的分支機構進行有效監理。台灣金融服務業獲得了更大的發展舞台,台商也可以獲得台灣金融服務業的支援。 

  相對的,簽署金融MOU後,主管部門將修改相關管理規定,開放大陸金融業來台設點,並提供必要的相關信息,使大陸金融業有機會來台設立分行(或子行),甚至併購台方的銀行、證券、保險或金控公司,也將為陸資投資台灣股市與產業打開便捷的金融通道。 

           (三)兩岸金融MOU的“兩岸特色” 

  基本上,兩岸金融MOU具有“符合國際慣例”與“兩岸特色”之特點,特別是在下列幾方面: 

  第一,兩岸金融MOU是根據“巴塞爾協定”的精神制定,該“協議”具有“符合國際慣例”之性質。 

  第二,過去台灣與英國、比利時、愛爾蘭、香港、菲律賓、南非等洽簽之金融MOU,均以“換文簽署”的方式完成,如今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以互遞文件方式,完成簽署,也“符合國際慣例”。 

  第三,兩岸金融MOU以台灣“金管會”與大陸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為主體,“符合國際慣例”。 

  第四、MOU簽署落款在“台灣方面”是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代表陳冲;在“大陸方面”則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劉明康、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吳定富及證券業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尚福林。此一安排一方面解決了原先因為大陸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業務主管事權分立,必須由“金管會”分別與大陸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簽署“備忘錄”之窘境,同時符合“對等原則”,二方面以“機構代表”為名銜,也避開“主權”爭議,堪稱具有“兩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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