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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一中三憲”探索統合大道

http://www.CRNTT.com   2009-08-09 00:23:33  


 
    探索:“一國兩制”是否限定在中共憲法下的兩制

  饒戈平教授在論及港澳的基本法與中共的憲法關係時稱,“把基本法稱作特別行政區的憲法,容易導致憲法和基本法位階的混淆,在客觀上貶低或否定憲法的國家根本法的地位和職能,因此,‘小憲法’之說不可取”。饒教授清楚地指出,《基本法》法源的基礎在於中共1982年《憲法》所增設的第31條,即“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按此規定,憲法允許在特別行政區實行另由法律規定的制度,即可以不必是中國大陸通行的社會主義制度。也就是說: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能夠從憲法上找到根據來保留自己的資本主義制度。饒教授也特別提到,1982年《憲法》之所以增設體現與包容“一國兩制”方針的第31條,是為了處理好一般和特殊、全局和局部的關係。這種個別的例外是憲法所允許的,不構成對憲法的對立。以第31條來體現一國兩制方針,恰恰是憲法本身的一種慎重安排,構成憲法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饒教授很清楚地說明了,北京與港澳的關係是《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雖然《憲法》給予了《基本法》寬容的空間,但是《基本法》的源頭是《憲法》。或許可以替饒教授再狗尾續貂地補充一句:即《基本法》位階低於《憲法》,“一國兩制”在港澳的實踐並沒有、也不可以違反“一中一憲”原則,而“一中”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王振民教授也清楚地處理了“一國兩制”的時代意義。在王教授的大作中,首先界定“一國兩制”是一種新的統一觀,它是思想解放的成果,擺脫掉“武力統一、一國一制”的制約,“不再由僵化的觀念來決定國家統一,而是把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分歧放在一邊,在互相尊重對方的前提之下謀求國家的統一”,“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國家統一的標準及實現國家統一的成本和代價”。

  王振民教授提到“如果採取‘一國兩制’實現統一,就能保證不讓台灣同胞付出任何成本和代價,台灣不受任何傷害,不僅可以餘留目前已有的一切成果,包括民主成果,還可以從統一中得到更大更多的好處和便利”。不過,王教授也在結論部分說,“‘統一’要滿足哪些基本條件,儘管古今中外的認識不一樣,但還是有一些最重要的共同標準,例如政治主權的統一和憲法上的統一”。

  值得敬佩的是,王振民教授提出了一個非常清楚的基礎,即“如果統一是必然的,那麼能夠維持現狀的統一當然就是最好的統一方式。至於是否叫做‘一國兩制’並非問題的關鍵”。

  綜觀這兩位深具代表性的法學先進,在看待“一國兩制”內涵時,共同強調“一國”內部的“主權統一”,以及“兩制”必須服膺於“一憲”。至於其他的內容均可以談。換句話說,他們的文章揭露出了根本的問題,也顯現出問題可以解決的曙光。問題在於,兩岸如何看待“一個中國”?這“一個中國”到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或是兩者加起來的“中國”,即本人所稱的“整個中國”?“一憲”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還是中國統一後的憲法?饒戈平教授所引證的中共《憲法》高於港澳《基本法》,是否同樣也必須引用至未來在台灣實行的“一國兩制”,即中共《憲法》高於台灣的《憲法》或《基本法》?或是依據王振民教授所說的“維持現狀的統一當然就是最好的統一方式”,那麼這種最好的方式,是否當然可以包括維持兩岸現有的憲法?亦即統一後的中國,是否應該不只是尊重雙方的“政治制度與意識形態”,也包括“尊重雙方現有的憲政秩序”?

  簡單地說,落實在港澳的“兩制”是中共憲法下的兩制,那麼,應用在兩岸的“兩制”是否也是中共憲法下的兩制,或者是兩種憲法下的兩制?

  就本人長期在台灣的生活與觀察,如果未來適用在兩岸的“一國兩制”,“一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制”是指中共憲法下的“兩制”,那麼,除非兵臨城下,或台灣經濟已經殘破,台灣任何一個政黨的菁英可能均無法接受。近年來,“一個中國”與“一國兩制”不斷地在台灣被妖魔化而得以收效,其原因也在此。

  兩岸關係是一個有機體,有其不變的常數,也有隨著時空而變動的新情況,在重新思索兩岸定位與展望未來時,我覺得,有必要重讀鄧小平,嘗試從他的思路中找尋一些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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