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 | |
街頭抗爭引入香港議會 時空錯亂 | |
http://www.CRNTT.com 2009-07-24 12:08:44 |
筆者孤陋寡聞,印象中將街頭抗爭手段帶入議會的情況在世界議會史上尚不多見。議會制度比較成熟的西方國家如英國、法國、美國似乎沒有,日本、澳洲、新加坡似乎也沒有。不少論者提及台灣“立法院”的“全武行”,不過台灣“立法院”的打鬥是在兩黨議員之間,並不是針對政府官員。用街頭抗爭手段在莊嚴的議事廳裡對付政府官員,純粹是香港的“專利”,當電視播出議員在立法會向政府官員擲香蕉、搶文件、進行粗口謾罵的一些鏡頭,或許有少數人感到解氣,但更多人看到的是文明與野蠻、高貴與猥瑣的巨大反差。 褻瀆議會莊嚴 損害議會形象 將街頭抗爭手段引入議會完全沒有必要,因為街頭抗爭的全部功能在立法會已經沒有意義。顯示力量?議員通過競選進入議會本身已證明他們有一定支持者,毋須擺出一付“我是議員我怕誰”的架勢向誰顯示力量。引起關注?問題已經拿到議會上,到了通過立法解決問題的最後階段,再來搞社會影響是本末倒置。施加壓力?立法對行政的監督制衡已經體現在憲制層面,毋須再額外施加什麼壓力,而議員和議員之間,議員和官員之間,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以暴力恐嚇、人身攻擊來威脅其他與會者是不允許的。唯一合乎邏輯的解釋是,在議會施展街頭抗爭手段的議員是希望以他們的特立獨行擴大個人的輿論影響,不過這顯然是愚蠢的,因為他們的出格行為不僅褻瀆了議會的莊嚴,損害了議會的形象,實際上也在自貶身價,即俗話所說“讓人瞧不起”。民意調查顯示,香港主要政治團體的民意支持度社民連“包尾”,梁國雄在市民中的認知度和支持度成反比,“七一”有市民發起主要針對社民連的遊行,都是明證。何況這種行為有效也有限,“長毛”第一次參加立法會身穿T恤,的確吸引了很多人的目光,現在誰還注意他穿什麼衣服呢? 再說,基本法不但明確規定了立法會的職權,還有兩項條文專門規定了議員的個人權利。第七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第七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出席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須知基本法對行政會議成員、政府官員均無此等規定。這兩項特殊規定的意義在於,其一彰顯民意的神聖和莊嚴,其二確保在任何情況下民意代表都能將自己的意見帶進議會。除了誹謗和污辱性語言,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講什麼都可以。現行的立法會議事規則也足以保障議員充分地表達自己的立場和意見,但凡有自覺意識的議員應知自尊、自重、自律,珍惜選民和憲制賦予自己的權利。台灣有一個時期的民調顯示,最不得民心的人第一是議員,第二才是罪犯,香港立法會議員切莫誤入歧途。 |
【 第1頁 第2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