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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幹部公選可能轉為正規組織人事制度

http://www.CRNTT.com   2008-12-13 01:07:38  


 
  幹部心聲 

  公選幹部當謹防“嘴巴幹部” 

  中共河南省滎陽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李秀山: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公推公選確實能選拔出群衆公認的“能人”,同時也帶來了少數公選幹部上崗後不能勝任的問題。一些同志要麼是“小馬拉大車”力不從心,事倍功半;要麼當“嘴巴幹部”,說起來頭頭是道,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差;還有的幹脆混事混日子,漂、軟、懶、散,使事業受損失、基層有怨氣、群衆不服氣。究其原因,一是在推薦環節,一些在基層一綫默默無聞、埋頭苦幹、不事張揚的幹部不為大家所熟知,一些堅持原則、敢闖敢幹、作風剛硬的幹部往往被視為“另類”,“公推”出來的機率都比較小。而一些能力、實績一般但人緣較好的“老好人”則相對容易得到推薦走進組織視野。同時,一些扎根基層、經驗豐富、能力實績出衆的領導幹部大多不再年輕,被機械地卡在年齡的關口上。二是在公考環節,由於考題設置的科學性、針對性不足,實際工作能力較低但學歷很高的“應試型幹部”很容易一躍而出,造成“高分低能”現象發生。三是在面試環節,一些“伶牙俐齒”型應試者誇誇其談、紙上談兵、空頭許諾,使評委和群衆陷入“暈輪效應”的誤區。四是在任用環節,出現了專業不對口的問題。 

  公選要確保選拔出的幹部用得上、幹得好,發揮應有作用。因此,在公選過程中必須注意強化公選幹部勝任崗位的能力和素質,一方面立足於“防”,管住“入口”,避免能力平庸者“得勢”;另一方面著眼於“糾”,疏通“出口”,對不勝任的領導幹部大膽地解決“下”的問題。 

  由公選引發的“官念”變化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木蘭鎮黨委書記 劉剛毅:就我個人來講,經過競選參與,當選後工作的實踐,有幾點感受: 

  一是認識的變化。特別是“官念”的變化。從當了副書記當鎮長,當了鎮長當書記這種傳統的“水到渠成、按部就班、順其自然”,或誰的運氣好、關系硬就能當官的思維和觀念,轉變為政治文明潮流勢不可擋,還權於民,接受選擇、承受壓力、公正為民的理念;把“什麼是官,怎樣當官”從根本概念上徹底跳出,而融入民衆之中。幹部就是公僕,就是服務。 

  二是責任的變化。當選後,面對推薦和選舉我的群衆和黨員以及他們所代表的群體,我感到對於自身黨員、幹部身份的雙重職責,自己的承諾和任務,關鍵要以負責的態度來實現目標,實現目標的基礎在於是否有責任心、勇於負責。同時把責任心轉化為對群衆的態度,就是:老老實實、踏踏實實、扎扎實實地履職盡責,做事的原則都是為了群衆,而不是華而不實的“政績”。 

  三是監督的變化。作為幹部,要接受上級的監督、社會的監督、群衆的監督。監督對幹部而言是必然的。公選產生的書記經過了更多的“陽光”過程,接受了更多的“曝光”過程,通過了更多的“過濾”過程,受到的監督渠道更多、角度更廣、壓力更大,工作的過程也是監督無所不在。同樣重要的是,通過公選,自我監督在無形中迅速增強,這一點,對我、對公選的幹部而言是最深刻的。 

  專家點評 

  公選實現了競崗過程的公開透明,最終結果是無法控制和操縱的,這是符合民主的精髓和實質的。民主,在一定意義上,意味著對於規則的服從,它由人的統治,轉變為規則的統治。只要存在競爭,就意味著無人能够操縱結果。正如體育比賽一樣,任何操縱行為都與體育精神相悖。公選是在既定規則下展開的公開競爭,無論是其中的組織者,還是參與者,只能服從規則,只能認可由此產生的最終結果。 

  在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背景下,對現有經驗和模式的分析和評價,還需要時間,尤其需要期待實踐中的效果。畢竟民主的最終評價,還在於是否能够產生為人民服務、向人民負責的黨委政府。另外,人們必然期待的是:“公選”在空間上能不能繼續拓展,在層級上繼續推進,在權力配置主體上能不能往普通黨員幹部群衆擴展;能不能起到帶動人民民主的作用,使普通公民的民主權利得以充分實現,都還是一個未知數,探索沒有止境。 

  (山東省委黨校教授 張 傑)

  名詞解釋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 

  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主要適用於選拔任用地方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黨政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以及其他適於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領導職務。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 

  《幹部任用條例》規定,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在黨委(黨組)領導下進行,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公布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報名與資格審查;統一考試(競爭上崗須進行民主測評);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公推公選、公推直選 

  公推公選、公推直選 

  “公推公選”是公開推薦與公開選拔有機結合的一種新的幹部選拔任用方式。一般是指:采取個人自薦、群衆舉薦和組織推薦相結合,通過考核、考試、面試等程序,公開選拔領導幹部候選人預備人選,再依法舉行選舉或組織任命。各地做法略有不同,學界也沒有統一的定義。有專家認為,“公推公選”和“公開選拔”的區別在考試環節,公開選拔有明確的統一考試環節,公推公選屬於選任制,沒有考試環節。但一些地方的具體操作中,也將考試及面試環節納入“公推公選”之中。 

  “公推直選”一般是指對近年來以擴大鄉鎮黨委領導班子成員直接選舉範圍為主要內容的黨內選舉制度改革的一個概括性說法。一般說來,“公推公選”是黨員代表或全體黨員選舉黨委書記,而“公推直選”則是全體黨員直接差額選舉黨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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