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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兩制台灣方案中的文教權力芻議

http://www.CRNTT.com   2024-09-29 00:01:32  


 
  在“文教台獨”日漸猖獗的當下,統一後兩岸在文教領域的共治應是勢所必然,並且從國外做法來看,文教領域的共治比起高度或完全自治更能建立起民眾對國家的向心力,至少可以起到遏制地區認同和分離主義勢力的作用。統一後在文教領域的共治具有以下特點:從時間上來說,在文教領域的共治是短期和暫時的而非長期和永久的,短期的共治是為了更好的自治;從結構上來說,在文教領域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須分工明確、各司其職:中央政府負責方針政策的擬定和監督政策的實施,特區政府主要負責政策的執行以及行政範疇的事務;從目標上來說,共治是為了建構兩岸共同的國家認同,鞏固雙重認同,而非弱化或同化台灣民眾的地理情感。

  (三)制定相關文教法律防範分離主義的破壞活動

  文教權力出現異化,其一是因文教自治權力過大而缺乏引導和監督,其二是與西式選舉制度的勾連。兩岸統一後,或許不得不面對的一個政治現實是台灣地區的分離主義勢力和分離主義情緒在較長時間內都很難被完全根除,一些分裂分子可能隱藏和偽裝在人群中參與各種政治活動,甚至不排除這些人將來通過選舉進入立法機構或特區政府,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特區的文化教育政策及實施。

  學界有一種觀點認為“‘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具體實現形式是港澳模式的升級版、擴大版,屬於‘量’的不同,而非‘質’的不同”⑬,這是否包括在選舉制度上的放寬?關於台灣在統一後實行何種選舉制度當前尚無定論,但有兩點特殊情況需要考慮在內: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和對台白皮書曾多次表態統一後台灣的社會經濟制度保持不變,廣義上說社會經濟制度的不變包括政治制度的不變;另一方面是台灣在統一前已實行了相當長期的西式選舉制度,這與香港在回歸前的政治生活有一定不同。倘若以和平談判的方式實現統一,那麼台灣方面很有可能會爭取繼續保持西式選舉制度不變;倘若以非和平方式實現統一,那麼中央政府對台灣統一後選舉制度有完全的決定權,可以根據自己的立場來設計台灣選舉制度,但遭到台灣部分民眾反對的可能性也較大,因為到統一階段台灣地區絕大部分民眾都有參與西式選舉的經驗並受其洗禮。

  對於統一後分離主義勢力可能滲透到權力機構和文教領域的情況,對於他們在文化教育領域可能出現的逾矩行為,中央政府必須未雨綢繆,防範於未然。諸多經驗表明,單單依靠自治政策不足以根除分離主義隱患,這還需要其他制度和法律建設給予支持。因此,鑒於“文教台獨”對台灣民眾的影響甚久至深,鑒於台灣已是一個相對成熟的法治社會,筆者建議在統一後適時制定相關文教法律(例如《維護國家歷史、文化和教育法》)以規範特區政府或其機構的文化教育政策和公民個人的言行不偏離軌道,將“文化台獨”之言行繩之以法。相關文教法律的出台有利於給言論自由和文教政策劃出邊界、紅線,也有利於加速清除“文教台獨”遺毒,為統一後台灣地區的繁榮穩定、實現兩岸民眾之間的心靈契合提供更加堅固的保障。需要指出的是,制定相關文教法律不是要限制公民個人的言論自由,而是引導公民樹立正確的國家歷史觀和文化觀。

  四、結語

  中央政府對獨特地區文教事務的安排並不是千篇一律、一成不變的,每一個實踐案例都有著自身的特殊性和制度特點。培植兩岸共同的國家認同是一項長期工程,既急不得,但更慢不得。在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當下,基於肅清“文教台獨”遺毒的急迫性以及建構中國國家認同的緊要性,中央政府對日後台灣特別行政區文教事務的安排須依照國情和台灣地區的實際情況來設計。無論是以和平方式還是以非和平方式實現兩岸統一,在文教領域的撥亂反正、正本清源都是必然的也是必須的,這就要求中央政府對台灣特別行政區文教領域自治的授權應遵循由行政到立法、自治與共治相結合的思維理路,輔之以法律手段防範分離主義對文化教育政策的侵蝕,從而實現特區治理的欣欣向榮和長治久安。   

  基金項目:本文係江蘇省社會科學基金“當代歐洲主要國家分離主義治理的比較研究”(批准編號:22ZZD006)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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