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評論文章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 
中評智庫:香港與內地融合 成就與前瞻

http://www.CRNTT.com   2021-11-24 00:04:01  


 
  (二)滬港合作會議機制

  作為國家兩大國際金融中心,滬港合作是香港與內地合作的一項重要機制。滬港經貿合作會議是經國務院批准的內地城市最早與香港建立的合作機制,是香港與內地省市(直轄市)一級正式建立的重大合作機制之一。2003年開始實施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的經貿關係安排(CEPA),上海與香港在CEPA框架下建立了滬港經貿合作會議機制,在多領域開展全方位合作。五次滬港合作會議,滬港雙方在數十個領域達成合作共識,簽署了十多個合作協議。在滬港合作會議機制下,滬港金融合作成為重要特色。滬港金融主管部門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在2010年和2016年分別簽署了《關於加強滬港金融合作備忘錄》、《關於深化滬港金融合作的協議》,確定了金融市場、金融機構、金融業務和產品、金融人才、金融科技以及金融監管六個方面加強合作的重要領域。

  (三)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機制

  泛珠合作是由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等九省區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簡稱“9+2”)共同推動成立的一個重要的區域性合作交流平台,泛珠合作包括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與發展論壇和經貿合作洽談會兩大平台。根據“9+2”簽署的《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為保證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的推行,設立內地省長、自治區主席和港澳行政首長聯席會議制度,由“9+2”各方輪流承辦,研究決定區域合作重大事宜,協調推進區域合作。另外,在合作框架內還有政府秘書長協調制度、部門銜接落實制度、日常辦公室工作制度。2016年,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的指導意見,推動泛珠三角區域合作向更高層次、更深領域、更廣範圍發展。

  (四)京港合作會議機制

  北京和香港都是具有特殊地位和功能的中心城市,在國家深化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過程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經國務院批准,2004年9月,召開了京港兩地高層會晤暨京港經貿合作會議第一次會議。該機制包括三個層次的內容:第一層次為京港兩地行政首長高層會晤,不定期舉行,確定合作的原則等重大問題;第二層次會晤由北京市一位副市長和香港特區財政司司長主持,負責確定具體合作計劃,並督促落實;第三層次會晤由雙方的聯絡辦公室主持(北京方面的聯絡辦公室設在北京市港澳辦和商務局,香港特區方面的聯絡辦公室設在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負責日常溝通、聯絡協調有關部門落實交流合作計劃和籌備各類會議等工作。自“京港經貿合作會議”機制建立以來,京港兩地對口交流合作渠道暢通,各重點領域的交流合作取得了較好效果。2018年10月,京港合作會議第四次會議召開,雙方就科技創新、文化創意、城市管理等八個範疇達成合作共識。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