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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地位未定論邏輯錯誤

http://www.CRNTT.com   2020-08-23 00:02:45  


 
  (一)否定兩個法律文件有效性的所謂“理據”

  “台獨”勢力否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法律效力的理由,概括起來主要是:

  第一,認為《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宣言或公告,而不屬於國際條約。聲稱凡是條約大都要規定國際法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而《開羅宣言》僅表明同盟國對戰後它們共同關心的問題表示一致的態度或政策,卻沒有就具體事項規定同盟國之間的國際權利和義務,因而認為《開羅宣言》不是國際條約。同時,藉口《開羅宣言》採用“宣言”這一形式來進一步論證它不是一項國際條約,而僅是一項國際聲明。

  第二,認為即使《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屬於國際條約,對日本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根據國際習慣法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4條的規定:“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據此,認為《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拘束力衹及於參與當事國之間,日本並未參與簽署《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條約的效力不能及於作為第三國的日本。“台獨”勢力認為,1951年同盟國與日本簽訂的《舊金山和約》才是處理台灣主權歸屬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條約。按照《舊金山和約》第2條第2款的規定,日本衹是“放棄”台灣、澎湖列島的“所有權、名義與請求權”,而未明確規定要將台灣“歸還”中國。所以,台灣的地位和前途仍處於未定狀態。既然如此,根據國際法上的人民自決原則和住民意願優先的原則,台灣屬於居住在台灣領土之上的2300萬人民,因而台灣人民自決台灣的前途也就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

  (二)否定兩個法律文件有效性的錯誤所在

  以上否定歪曲《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論調,頗具迷惑性,但深入研究後不難發現,這些論調均不能成立。

  第一,《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均屬國際條約,二者雖然在名稱上沒有“條約”、“合約”等字眼,但它們具備國際條約的構成要件。具體表現在:其一,它們是國家之間締結的法律文件,其締結者包括中、美、蘇、英四國。其二,它們以維護國際和平為宗旨,以國際法為依據。其三,它們規定了締約國之間的國際權利和義務,即締約國在對日本停止戰爭的條件方面的一致,這些條件包括日本必須將台灣歸還中國。其四,它們是締約國之間在結束對日戰爭方面的真實意思表示與合意。因此,這兩個國際法律文件完全符合國際條約的構成要件。①除此之外,後來由中、美等國同日本簽署的《日本無條件投降書》也清楚地表明,不但美、蘇、英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承擔了讓日本把台灣歸還中國的義務,而且日本也明確接受了將台灣歸還中國的國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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