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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海峽不可任意穿越

http://www.CRNTT.com   2019-08-30 00:06:15  


 
  根據《公約》,大陸和台灣島均可享有從其領海基線測起的12海里領海、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因此,台灣海峽衹有在寬度超過400海里時,才存在公海。事實上,台灣海峽寬度介於78至200海里之間,如果扣除從大陸海岸和台灣島海岸線外推12海里領海,中間餘約54至176海里寬的專屬經濟區。換句話說,台灣海峽中間的水域為中國的專屬經濟區,根本不存在公海。

  (三)台灣海峽中是否有“國際水域”?

  對於台灣海峽,美國官方和軍方使用的詞是“國際水域”。這是《公約》裡沒有的概念,美國政府和學者對《公約》條款和術語採取偷換概念的策略,自創了所謂“國際水域”的概念。根據2007年版《美國海上行動法指揮官手冊》中的描述:“出於海上行動的目的,世界海域可以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內水、領海和群島水域,這些水域都處於沿海國的主權管轄之下,同時給國際社會保留了特定的航行權利。第二部分包括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公海,這些屬於國際水域,各國都享有與公海相同的自由航行和飛越的權利。……國際水域包括所有不受任何國家主權支配的水域。領海以外所有海域都是國際水域。”〔12〕有觀點提出,雖然《公約》上沒有,不等於“國際海域”這個名詞不符合《公約》。〔13〕

  對於美國提出的這一概念,初看似乎的確是建立在《公約》劃分世界海域的前提基礎之上,是符合《公約》的,至少是與《公約》相容的。但是“國際水域”缺乏國際法上的實在法依據。這個概念並不見於《公約》任何的條款之中,也並不隱含在《公約》的任何條款之中,因此這充其量衹是一種在《公約》體系之外的人為擬制。《手冊》中明確地指出,將世界海域劃分成國家水域和國際水域是“出於海上行動的目的”,並非依照《公約》前言所述的“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以便於國際交通和促進海洋的和平用途”,而是主要出於軍事目的,是基於對美國海軍行動便利程度的考慮。〔14〕

  綜上所述,中國根本沒有將台灣海峽視為中國內海,台灣海峽也不是公海,台灣海峽中存在內水、領海和專屬經濟區。易思安之流誣稱“中國想要營造台灣海峽是中國內海的輿論”、“台灣海峽是國際公海”、“大陸將台灣海峽納入其領海範圍的意圖相當明顯”等謬論,無非是其想當然地認為,中國未來將在實際管轄中或者兩岸統一後,使台灣海峽“內海化”、“領海化”,即將台灣海峽作為中國的內海、領海進行管理,這必將改變台灣海峽作為國際海峽的法律地位。但是,如易思安一類的學者在未研究大陸領海基線實踐和弄清海洋法基礎概念的基礎上,就對台灣海峽水域的性質指手畫腳、以偏概全、妄下定論,實為笑談。對於美國擬制的“國際水域”一詞,其目的衹是“出於美軍海上行動的目的”,中國作為《公約》締約國,在《公約》為海洋訂立了一系列完整的概念並建立了相對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基礎上,並不需要採納美國為其海軍行動自由單邊擬制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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