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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熊玠論南海仲裁案的阱與因應

http://www.CRNTT.com   2016-09-10 00:38:15  


 
  中國如何因應方不失大國風範

  在談如何因應之前,我們應該有兩點認識。

  *一旦中國對南海“歷史水域”的主張依據一般國際法確立無疑(如上所述),那麼其他一切問題(包括菲律賓向仲裁法庭申訴的各種其他諸點),將迎刃而解。譬如既然九段線內的水域全屬中國的,那麼在這水域之內的島嶼礁石當然全屬中國所有(包括黃岩島)。至於建島與建機場甚至於軍事化等,全是中國在自己疆界內的國內行動,還需要什麼法律依據?問題是,如果我們只用“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一類言詞,別人不一定能全部體會其中含義。但如果把其中法理(照我以上的闡述)明確表達,則使別人起得共鳴的可能性將會大增。

  在國際關係中,要想服人,常常面臨兩個選擇:一是憑比拳頭誰大;另一是比說理(尤其是法理)誰說得更透徹。帝國主義時代的船堅炮利是屬前者。譬如英國曾叱吒風雲一世,但已成歷史;今日不再。美國在二戰後承襲了英國往日的衣缽,然而它的霸權行為卻愈來愈遭遇遍地哀怨。譬如小布什總統時代於1999年12月派數千美軍侵入獨立的巴拿馬,將其總統諾瑞業加(Noriega)虜回美國受審;並判其囚禁105年。此類行為給美國帶來的是聲名狼藉。其霸權濫用又在干涉伊拉克與阿富汗兩例中暴露無遺。時至今日美國已發現,單憑比拳頭大會惹來舉世的咀咒與憤怒。所以,中國今日再起,如冀以大國身份出現國際舞台,無疑仍以憑專業追尋法理途徑為上策。也許有人認為此說實知易行難。但我曾在一篇文章中做出建議,可為中國依據法理尋求申冤翻案 (見拙著“南海之爭:國際法與中國如何護衛自己權益,”中國評論(香港),2016年2月號,頁43-45)。指出按照UNCLOS《公約》的規定,仲裁法庭的裁決不但對缺席的一方仍有拘束力,而且不可上訴。我提的辦法是,如何巧為利用《公約》允許請求“解釋”的辦法(見《公約》附件七第十二條),達到上訴翻案的結果。

  在我再度介紹我的建議以前,必須指出國際上在該仲裁法庭公布裁決書以後,對中國堅不接受的態度已有極鮮明的回響。姑不談美國的偏見,縱使是一向支持中國的歐盟,已經公開表示。如果中國繼續不接受仲裁法庭的裁決,歐盟將絕對不會同意承認中國是自由貿易的國家(這是中國極需要得到的國際承認)。雖然這兩件事並無關連,但從此可以看出歐盟27個成員國對中國堅決立場的看法。另外我想提一提,這次海牙仲裁法庭,有時被媒體介紹為“海牙永久仲裁法庭”(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簡稱PCA)。其實這並不是一個常設的機構。它的由來是基於在1898 海牙會議簽訂的一個 PCA 條約。實際上它只在海牙設立了一個秘書處。由121簽約國中的每國遞交一個擁有四個資深法律專家的名單,交由這秘書處保存。每逢有必要須組織一個仲裁法庭時,所需之仲裁員均可由這些綜合的名單中抽選。這個模式啟發了以後仲裁的程序(包括根據UNCLOS附件七規定而組成的仲裁法庭,即此次受理菲律賓控訴中國的仲裁法庭)。我要說的是,那PCA條約的簽字國一共有121個。據統計,其中有60個簽字國反對中國的不承認、不參加、不接受的立場。也許有人會說世界上已有40多個國家表示支持中國(三不)立場。問題是這40國與上述的60國相比,那一組包含的已發達的國家更多?更有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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