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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岸政治關係 “中華民國”如何定位

http://www.CRNTT.com   2016-02-06 00:14:40  


 
  (三)“中華民國”猶存論”的兩種變相說辭

  1、“角色易位說”

  這是台灣方面的說辭,其主要觀點是:1949年至1971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中國的主權代表政府,儘管沒有在聯合國正式行使中國的代表權,但並不影響其作為中國主權代表政府的性質;1971年之後的台灣當局(即台灣所謂的“中華民國”),儘管不能在聯合國行使中國的代表權,但如同1949-1971年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樣,並不影響“中華民國”作為主權政府的性質。

  那麼,1949-1971年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1971年至今的所謂“中華民國”在主權地位、性質方面是否相同?兩者角色是否相互易位?眾所周知,1949年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控制了中國的絕大部分領土和人口,並行使主權管轄,理應是中國在國際社會的唯一合法代表政府,但由於以美國為首的西方資本主義陣營的阻撓,其未能在聯合國行使代表中國的合法權利。所以,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代表中國行使主權時,用的是“恢復”一詞,即表示其原本就有代表權,只是被限制或剝奪了,是代表權的“恢復”,而非“開始”。特別是在1971年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正式代表中國,其與中國在國際場域具有事實上的同一性。而當下台灣所謂的“中華民國”與中國則不具有同一性,儘管台灣現仍以“中華民國”的名義與20多個國家維持“邦交”關係,但這純屬“金錢外交”的產物。從“國家”構成的角度來說,台灣方面所謂“中華民國”已喪失對中國絕大部分領土的控制和管轄,也不具備代表整個中國的資格和條件。以上分析表明,1949-1971年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1971至今的所謂“中華民國”並非簡單的“角色易位”,兩者的性質、地位、合法性和正當性根本不同。台灣學者的這一說辭,旨在凸顯“中華民國”主體性”。

  2、“平行治理說”

  這是台灣方面的另一說辭,其主要觀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法理上擁有對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的主權,但實際上僅治理(或治權僅及於)大陸地區;“中華民國”在法理上同樣擁有對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的主權,而實際上僅治理(或治權僅及於)台灣地區。該說辭實質上是“主權重疊,治權分立”論述的另一種表達形式。另外,該說辭還被某些台灣人士簡約為下列一個公式:“中國(China)=中華人民共和國(PRC)+‘“中華民國”(ROC)’”。⑲這個公式的政治意涵是,“一個中國內部存在著兩個中央政府”或者“一個國家,兩個對等政治實體”,旨在論證“中華民國”政府”為台灣地區的“中央政府”,其策略是以台灣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大陸地區中央政府的承認,來換取大陸方面對“中華民國”政府”為台灣地區的中央政府的承認。上述觀點具有很強的迷惑性,必須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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