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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點與路徑

http://www.CRNTT.com   2014-07-14 08:39:59  


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至少會對國家土地管理制度、城鄉之間土地資源配置和利用、農業經營體制、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等產生影響。
  中評社北京7月14日訊/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牽涉面廣,在體制方面觸及的層次深,所以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至少會對國家土地管理制度、城鄉之間土地資源配置和利用、農業經營體制、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等產生影響。

  徵地制度改革

  21世紀經濟報道發表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陳錫文文章表示,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對徵地制度改革提出了五項要求:

  允許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建設用地市場,並且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其意為:在城鎮建設規劃區的範圍內,如果涉及到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農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能就不再徵收,以繼續保持農民集體所有權的狀態進入城鎮建設用地市場。

  在前一條的基礎上進一步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同時健全對被徵地農民的多元保障機制。

  更重要的問題是農地轉為非農建設用地後的增值收益如何分配。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兼顧國家、集體、農民三者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機制,並明確要求合理提高個人收益。世界各地採取的辦法大體為兩種:一種是土地的增值收益歸土地所有者,然後由政府通過稅收來調節;另一種則是根據法律規定農民所得的比例。十八屆三中全會有關徵地制度的改革還有如下要求:減少劃撥用地,更多的建設用地要通過市場機制來配置;建立有效調節工業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價機制,提高工業用地價格。這對於遏制城鎮化進程中的土地饑渴症顯然有重要意義;完善建設用地二級市場,這對推進城鎮建設用地的二次開發、節約集約用地也會發生重要作用。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改革

  文章認為,對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用解決城鎮化地區農民土地的辦法來對待整個農村的建設用地。同時,也要考慮中國的城鎮化到底還需要多少建設用地。絕不可能把農村節約的建設用地指標都倒到城鎮來用。城鄉建設如何統籌規劃,農業人口轉移、部分村莊逐步消亡後如何合理補償農民,以將農房、村莊複墾為耕地等問題,應抓緊研究。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還提出對於農民住房財產權的抵押、擔保和轉讓的問題。這至少涉及到三項重要制度。首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度。農民宅基地是農民以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義獲得的,且只有本集體的成員才能在本集體申請宅基地,如果農民可以將其住房抵押、擔保、轉讓,是不是意味著集體外部人員也可以獲得?這涉及到農村宅基地制度的根本改變。其次,雖然農民房屋的建設費用是自己負擔的,但是宅基地所有權是集體的,而農民的宅基地是無償獲得的,這表明農民的房產權的權能是不完整的。如果允許產權不完整的農民住房直接進入市場,制度上該如何對待城鎮中類似的住房,比如經濟適用房和其他購買型的保障房?這涉及到整個房地產市場規則的根本改變。最後,中國最高法曾經解釋:接受房屋抵押的銀行在抵押人無力償還貸款、房屋被銀行收走的情況下,必須保障抵押人及其贍養人口的基本居住權。這些情況都表明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的複雜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的農房抵押、擔保、轉讓只是選擇若幹試點、並要慎重穩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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