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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唐慧女兒案”主犯為何要刀下留人 | |
http://www.CRNTT.com 2014-06-16 10:58:17 |
最高法作此裁定只能基於法律事實而非“唐慧人品” 因為有媒體證明“唐慧是刁民”,所以最高法改判? 2006年,在永州,年僅11歲的樂樂(唐慧女兒化名)遭到多人強姦、輪奸,並被弄到一家休閑中心,被強迫賣淫。3個月時間內,這個小女孩被迫接客100多次。八年過去了,關於“唐慧女兒案(即永州幼女強迫賣淫案)”,大家印象最深刻的,還是這個頑強、執著近乎執拗的母親,當然,在不少人眼里,她是“滿嘴謊言、胡攪蠻纏、極度令人厭惡”的“骨灰級刁民”形象。 尤其是南方周末一篇《唐慧贏了,法治贏了沒?》的“顛覆性報道”,一改輿論此前一邊倒支持唐慧的風向,將問題直指唐慧煽動民意“操縱司法”,認為湖南省各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都是這次事件的受害者,而唐慧則是無理鬧事者。在最高法宣布對此案兩主犯的死刑不複核後,前南周媒體人郭光東認為:“這應該是中國對名案死刑的首次不核准。南周一年前的一篇顛覆性報道居功至偉。法治今天勝利了。” 然而唐慧究竟是一個“偉大的母親”,還是“卑鄙的小人”,都只是對唐慧這個人的評價,而當評價的議題轉換成了對“永州幼女強迫賣淫案”時,對她個人的評價如果不能觸動該案的法律事實,就沒有價值。 最高法做出裁定,只能基於法律事實 對於法律事實,律師界有過一個通俗的解釋,即“談論一個案件的事實時,能夠引起法律結果的事實。”比如,唐慧在某年某月提出上訴,這是一個法律事實;唐慧有病去看心理醫生了,給信訪局長下跪了,這不是法律事實;再比如,本案檢察官向法院要求主犯死刑判決,這是法律事實,唐慧對媒體表示“那七個人都該殺”,這不是法律事實。 不能引起法律結果的事實,即使真的是“事實”,也不需要放到這個案子的法律裁定上去說,多說無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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