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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外資投資審查制度 為何對中國說不

http://www.CRNTT.com   2013-10-09 15:01:10  


 
如何反擊CFIUS

  45天的調查結束後,CFIUS必須向總統報告其調查結果。如果它認為收購會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應向總統建議否定交易;如果其成員在調查審議中無法達成一致決議,應在報告中向總統陳述各種不同意見。最終都由總統定奪,並且需要在15天內作出。

  2012年9月28日是奧巴馬總統對三一的項目下達禁令的最後時限,“如果28日他沒下那道禁令,午夜後CFIUS之前的所有禁令就自動失效,它們的禁令都是臨時的,總統的才是永久的。”夏廷康說道,“那天吳總還給我打電話說,‘夏律師,你認為總統會不會就不下這道禁令了,他那麼忙,為什麼還管這個?’我說這個可能性不是不存在。如果沒下,明天我們的大型機械設備就可以重新進入工地,繼續施工,而且要日夜加班,把損失趕回來。”但總統禁令最終還是如期而至。

  吳佳梁對《瞭望東方周刊》說,“CFIUS在對案件調查後可以行使否決權,給你建議說這個事情你不要做了。但如果你覺得沒有問題,或者不服它,要繼續做也可以,15天內如果總統沒有簽字,否決就失效了。而歷史上到這個時候絕大部分企業都選擇不幹了。”

  事實上,每年CFIUS進行審查的案件中由總統決定的非常少。據美國財政部官網數據,2005年到2011年7年間,僅在2006年有2例案件進入總統決策階段,而歷史上最終被總統否決的也只有兩個涉及中國企業的案件。

  2013年10月1日,三一方面向法院遞交了修改後的訴狀,將奧巴馬總統列為被告。據夏廷康介紹,早在9月19日,美國財政部主管CFIUS業務的執行副部長沃寧就要求與Ralls的律師團隊見面,要求三一撤銷對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的訴訟,“他告訴我們,幾十年來沒有人挑戰過CFUIS的行動,更不用說後面下達的總統令了,‘721法案’賦予了總統下達禁令的權力,而且其決定不受司法審查。”

  “當天我仍然跟沃寧說,我們很想配合,只要你說問題在哪裡,我還提出了另一個方案。”夏廷康說,“三一的4個風電項目中只有一個位於限制區域內,其他3個離風場線分區都還很遠,最遠的甚至有幾十公里。我說我們願意無償放棄位於限制區域內的項目,只開發其他3個,它們看起來並不影響國家安全,如果CFIUS同意,我保證說服客戶撤訴,但沃寧還是只說‘no’。”對此,夏廷康表示,“美國的律師們都達成了共識,認為CFIUS對三一出手太重。”

  在這個訴訟中,三一方面被一致認為是“不得已的原告”。吳佳梁對《瞭望東方周刊》說,“這個道理很簡單,你本來是個好公民,沒有招惹誰,突然有一天政府說你是賊,但不告訴你為什麼,你說你是頂著帽子背著罪名、還是拿起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呢?”夏廷康也說,“這就像被抓的人問自己犯了什麼罪,當官的就說‘你做了什麼錯事自己還不知道嗎’。”

  “一些人都說,Ralls如果事先自動申報是不是就沒事了?這個假設不合理。一方面,這並不是Ralls在美國做的第一個風電項目,是第三個,第一個在波士頓,第二個在得州,都沒有問題。這個風場當時在建的風電項目有成百個,好幾家都是外國公司,印度、希臘、德國、丹麥都有,Ralls的項目就是從希臘公司手上接下的。這麼多外國公司都沒有問題,三一也沒有多想,心里沒有鬼,只是一心一意想做項目,沒想過有什麼危害美國國家安全的。”夏廷康強調,“另一方面,自願申報不是法律規定的,Ralls沒有自願申報,不等於CFIUS可以通過違反憲法程序正義的要求來處罰Ralls公司。”

  吳佳梁說,“原來CFIUS總是想怎麼說就怎麼說,不需要透明。所以如果三一最終勝訴,至少可以約束他們這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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