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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貿區能為民企走出去做什麼

http://www.CRNTT.com   2013-09-22 08:23:14  


 
  一、審批程序較繁瑣。

  根據中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中央企業境外投資僅需進行網上備案,商務部於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只要材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即可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但是,對於民營企業則採取更為嚴格的核准制。

  其次,大部分的境外投資項目還需經過發改委審批。法律規定,境內企業需要在境外競標之前向發改委提交信息報告。在信息報告獲得確認後,方可進行對外談判簽約,提出約束性報價及投標。實踐中,境內企業通常要花費數月時間來獲得發改委的確認。這無疑束縛住了企業,當存在多個競爭收購方時,國內企業將無法迅速完成交易,往往遭遇核準時間與項目簽約時間難以協調的尷尬局面。

  二、外匯出境限制較多。

  對於境外投資中最主要的外匯管理問題,目前分為匯出前期費用的核准和外匯登記證與外匯匯出的核准兩方面。對於前者,法律規定境外投資的前期費用的匯出,一般不得超過境內企業申請的境外投資總額的15%,且必須與境外投資直接相關,只能用於諸如交易保證金支付、場地租賃、人員及中介機構聘用等有限目的;對於後者,法律要求境內企業分期匯出的,每次匯出均需外匯匯出核准,欲開立境外銀行賬戶的,也應當取得外匯部門的批准。

  三、境外併購貸款安排困難。

  境內企業所需的併購資金通常包括企業的自有資金,或是銀行借款,這在境外併購中尤為重要。境外的賣方一般在交易初始就會要求境內的買方提供證明其有足夠能力進行收購的資金證明。目前,很多企業選擇利用香港作為中轉取得併購貸款。但直接從中國內地金融機構獲取貸款的難度卻非常高。這促使一部分民營企業轉而以高出法定利率許多的代價從黑市拆借資金,這種融資方式不僅成本高,風險大,也極大損害了國內的金融安全。

  四、境外投資的稅法障礙。

  傳統的境外投資方式往往通過母公司在第三國或地區設立的中間控股公司,間接向東道國新設或併購企業。這種間接投資的模式主要優點在於,可以充分利用各個國家及地區間的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以達到優化稅負的效果。拿歐盟來講,根據《歐盟母子公司指導意見》的規定,如果母子公司均設立在歐盟成員國,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母公司獲得的從子公司分配的股息可以免於繳納預提所得稅。

  但是,目前這種投資方式正遭受中國稅法的嚴峻考驗。2009年起,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判定中國居民股東控制外國企業所在國實際稅負的通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控和調查的通知》等多項文件。其中最重要的變化是,境內公司在境外設立的中間公司有可能被視為中國境內居民企業法人,從而無法通過在中間公司留存收益來實現稅收遞延的效果。這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的現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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