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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受害人:案發後多次受到恐嚇和威脅

http://www.CRNTT.com   2013-07-11 12:38:07  


 
  案發至今,被害人沒有收到李某某的監護人或者家庭最起碼的人道慰問與歉意,只能躲在不為人知的角落里獨自傷心和悲痛。正值一個外地弱女子落難和無助之時,卻驚聞李某某的新聘辯護人發出欲對李某某做無罪辯護的豪言,被害人楊女士本很脆弱的神經和受傷流血的心再次受到新的打擊,這無異於傷口撒鹽,雪上加霜,令楊女士對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審判更加悲觀失望。一方是大名鼎鼎的公眾人物,一方是外地來京的無助女子,被害人楊女士除了聽天由命外,只能是無邊的憤怒!

  再次,被害人楊女士聽說,欲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的新聘律師,比較擅長刑事辯護,有較好的行業聲譽。但不知為何,此次其竟然不顧自身的形象和聲譽,願意冒天下之大不韙,執意欲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被害人楊女士為其深感悲哀。希望該律師能換位思考,如果本案的被害人是他的女性家人,他還會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嗎?

  二、李某某的兩位新聘律師所發的律師聲明,片面陳進事實和引用法律,過於偏袒被告人李某某。

  1.該聲明說“今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實姓名向全社會披露了所謂李某某涉嫌強姦案後,幾乎是第一時間也以真實姓名披露李某某涉嫌強姦案的,不僅有很多地方媒體,各大門戶網站,而且還有很多中央主流媒體,通過公開披露姓名、圖片、視頻等對該未成年人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進行了大量的侵權報道。”是片面的。

  首先,並無證據證明是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實姓名率先向全社會披露李某某涉嫌強姦案的。眾所周知,最初披露李某某涉嫌強姦信息的,是某位自稱為“香港《南華早報》網站編輯”的網友,而不是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

  相反,該分局已經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涉案未成年人的隱私。因為,直到今天,該分局頂住巨大輿論壓力,始終沒有披露同案其他未成年人的相關信息。不僅如此,甚至就連己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也沒有披露。

  其次,該案情被披露後,媒體為行使社會監督職能,有義務對該案進行報道,以懲惡揚善,激濁揚清。或許,期間有的媒體報道的尺度較大,對李某某及其家人造成一定的輿論壓力,但並不宜據此認為是對他們的故意侵權。

  因為,李某某的父母都是我國著名的歌唱家、“老藝術家”,長期以來,享有很高的社會聲譽,具有很好的社會知名度,享用了較多的社會資瓶,是通常所說的社會公眾人物。而社會公眾人物的隱私侵權對於一般人,理應受到一定的限制。李某某作為公眾人物的兒子,從小被其父母帶領參加各種文藝演出和社會公眾活動,同樣享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也可視為社會公眾人物。其隱私權也同樣應當受到適當的限制。換句話說,媒體有權代表社會對他們的私生活進行一定的監督和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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