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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諾登洩密:是揭露黑幕還是違法悖德?

http://www.CRNTT.com   2013-06-15 10:26:50  


 
  ■ “棱鏡”項目是不是美國政府非法侵害公民隱私

  正方:“棱鏡”項目是美國情報機構無搜查令就脅迫企業配合刺探公民隱私,洩密的斯諾登以個人行為捍衛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支持斯諾登爆料的人認為,美國國家安全局的“棱鏡”數據挖掘項目、聯邦調查局要求網絡公司配合等事違反了憲法“法院未開具合理搜查令狀時,政府不得搜查、檢看公民人身財產”的第四修正案,斯諾登的洩密捍衛了憲法尊嚴。前共和黨參議員羅恩•保羅說:“第四修正案是非常清楚的。我們的人身、住房、文件和所有相關事物都應該受到憲法保護,簽發搜索令必須要有合理的事實依據才行。現今我們的政府秘密地運轉著,想要索取關於我們隱私的一切,卻沒有任何事實依據或搜索令。”現任肯塔基州共和黨參議員蘭德•保羅表示,“這是一個對美國憲法的全面攻擊”,他已經準備好將國家安全局和秘密監視系統告上聯邦法庭。而民權組織“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已經將國家安全局告上法院,他們控訴國家安全局的秘密監視系統嚴重侵犯憲法第四修正案條文。

  反方:“棱鏡”項目是基於情報法庭法官批下的延期搜查令,這才獲取了國內可疑電話號碼等的使用的次數、時間、頻率等記錄,電話號碼使用記錄在1979年被美國最高法院判為非隱私內容,而國內公民電話的具體內容沒有被截聽

  反對斯諾登洩密的人認為,這次事件是美國公民在破壞一次法官依法批准、政府合憲執行的正常執法活動。斯諾登在洩密時提到9家網絡大公司配合美國政府提供用戶的登錄、使用記錄等,但唯一有確鑿佐證的是一份讓威訊公司向國家安全局提供電話號碼使用地點、頻率、通話時長等記錄的法庭判令。按美國專欄作者查爾斯•A•沙諾稱,這份判令是基於《外國情報監視法》成立於1978年的外國情報監視法院的聯邦法官們做出的。法官羅傑•文森曾簽署判令,對要求威訊公司提供電話記錄的法庭指令進行延期。他把數據收集加上了一個時間限制來確保行政問責,同時發出了一份保密指令來保護國家安全。

  如果美國政府不截取國內特定通話內容或對特定電話監聽,只獲取電話號碼使用地點、頻率、通話時長記錄的話,並非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美國《華盛頓郵報》專欄作者馬克•蒂姆提到,美國最高法院在1979年判決“史密斯訴馬裡蘭州”案時,因為電話用戶已決定和電訊機構分享在何地、有幾次、撥出哪些號碼這些信息,判定電話號碼使用記錄不屬於有合理期待的隱私、不受憲法第四修正案保護:“政府絕不能擅自拆開公民的信件,但可以閱讀、記錄信封上的郵編地址。”如果要聽取任何特定通話的內容,或對特定電話安放監聽裝置,美國情報機構必須在法官處獲取更加具體的判令,這一次政府就要出示足夠合理的依據以滿足第四憲法修正案的嚴格標準。否則通話證據不能被用於指控通話者。

  ■ “棱鏡”項目的存在是不是美國政府秘不示人的黑幕

  正方:美國人對政府刺探活動的存在一無所知,被“老大哥”蒙在鼓里監視

  支持斯諾登的人認為他揭露了美國政府隱瞞多時秘不示人的絕對黑幕。“棱鏡”項目被指參與“棱鏡”項目的互聯網公司——穀歌、Facebook、微軟及雅虎紛紛向美國政府提出呼籲,要求給予國家安全調查更大透明度,將針對互聯網用戶的信息收集的性質及內容範圍公諸於眾。美國不少媒體以諷刺的方式表示了初知真相時的不滿。《基督教科學箴言報》網站的諷刺漫畫中,一個男子在看新聞,頭條是“美國監控數百萬民眾電話數據”。旁邊的老奶奶則很淡定:“太好了!政府知道我生活里的每個小細節……問問他們,我眼鏡忘在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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