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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開發”在南中國海的適用程度較低 | |
http://www.CRNTT.com 2012-04-18 09:35:28 |
第三,“共同開發”政策具有較強的暫時性和過渡性,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儘管共同開發體現了當事國一定程度的合作意願並可以暫時性地緩解爭端,但這並不意味著有關爭端敏感程度的降低和解決可能性的增加。相反在實踐中,不僅有的爭端當事國對該做法毫無興趣,而且即便是採取了該做法的當事國,也往往並不熱衷於此。相比之下,很多爭端當事國普遍更加熱衷於實際控制島嶼、宣示主權權利等對於最終的海洋權益歸屬具有法律影響的做法和行為。 第四,從現有的國際實踐來看,“共同開發”政策的效果並不盡如人意。目前全球大約有260處邊界尚存爭議或待劃定,這其中僅僅達成了25項關於共同開發的安排,而即便在已經達成的共同開發安排中,也只有大約一半的安排得到了正常實施,剩餘的安排有的無效、有的被終止或取代、有的從未實施、還有的根本無法實施。 不適用於南中國海 具體到南中國海,儘管在中國的大力倡導之下,共同開發曾經一度取得某種進展:2002年中國與東盟(亞細安)簽署《南中國海各方行為宣言》,2004年中國海洋石油公司與菲律賓石油公司簽訂聯合勘探協議,2005年中國、菲律賓和越南的石油公司在簽署《在南中國海協議區三方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但實際上,石油公司之間的協議不過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經濟合同,無法與“共同開發”所要求的國家間協議相提並論;而東盟各國在簽訂宣言之後的所作所為,更是與其承諾大相徑庭。可以說,共同開發在南中國海從未達到真正實施和具體落實的程度,時至今日更是幾近破產。 導致上述局面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共同開發政策對南中國海的適用程度很低。 首先,南中國海涉及的爭端當事方較多,而如前所述,“共同開發”協議在當今的國際實踐中僅在雙邊範圍內得到使用,因此要在南中國海達成多邊性的“共同開發”協議難度較大;而即便達成了雙邊協議,也很可能招致其他當事方的抗議乃至阻撓,從而使得該雙邊協議的執行效果大打折扣,並最終可能會影響到未來的多邊海洋劃界協議的磋商和達成。 其次,南中國海涉及的爭議島嶼很多,而如前所述,凡是涉及爭議島嶼的共同開發,若不向劃界協議或司法裁判等真正的爭端解決機制過渡,就終究難逃無果而終的命運;顯而易見,這些數量巨大的爭議島嶼將為“共同開發”協議的達成和實施造成巨大的阻礙,其存在不僅會令各當事方對達成“共同開發”協議心存顧慮,而且即便協議能夠達成,其也會極大地影響當事方履行協議的積極性。 再次,南中國海爭端的焦點很大程度上不在於經濟開發而在於對島嶼主權及其戰略地位之爭奪,共同開發從總體上來講是無法滿足爭端當事方主要訴求的,當事國不會因分享到石油而放棄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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