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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壇反賭 冰山才露一角

http://www.CRNTT.com   2011-12-22 12:31:30  


 
  以自然正義的視角看亦官亦民的“雙面人”,權責統一是不可回避的基本法律原則。總不能讓一個“雙面人”,在享受官員福利、待遇及其他權利上就是“國家公職人員”;而在責任承擔上,他又變成了“民間團體工作人員”,“不構成受賄罪”。以足壇腐敗大案另一重要人物南勇為例,在被免職之前,他既是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又是中國足協專職副主席,還曾是中超公司的董事長。其實問題不在於“中國足協”是在哪注册的,在法律上又應視為何性質,而在於,南勇的中國足協專職副主席,正是因為他的行政官員身份而來。這個民間團體人,是個不折不扣的“行政官員”。

  也許我們可以在法律技術層面,將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區分得十分清晰。但這種判罰恐怕也無助於犯罪預防。因為挾行政權之威,而操縱民間團體之實的問題,並不會因一次個案的判罰而自動消除。

  就像張建強談及受賄過程時所坦承的那樣,“沒有監管,個人面對誘惑時很難把控,這就是一個現實。沒有道德、沒有規範、沒有制度、沒有制約、沒有監督……”其實,民間團體不是沒有制度,而是沒有良好的制度。不是沒有制約、沒有監督,而是監督者和被監督者合二為一。當監管方親自下場踢起球,“假球”還有什麼懸疑?

  筆者注意到中國足協12月19日在其官方網站上貼出了一紙聲明,其中的一段或許可以為足協官員的“身份迷思”解簽:足壇領域腐敗案件的發生,暴露了中國足球改革以來出現的管理體制不順、制度不完善、監管不到位等問題,警示我們反腐倡廉必須警鐘長鳴,一方面要從細微和源頭上預防腐敗問題的發生,築牢防腐防線,另一方面,要深化中國足球改革,健全和完善管理體制和機制。

  道理很對,反思也很到位。只是,體制不順好像並不是中國足協能夠“順”得了的。它也需要行政權的主動退守,這才是足壇腐敗大案未竟之問的答案。這並不是什麼翻天覆地的改革。當年亦官亦商的“官員商人”泛濫成災,經過制度的硬性規定及輿論監督,不也逐漸得到了限制?“紅頂商人”的利益誘惑更大,既得利益階層勢力更強,但是在法治的指引下,在治理上取得階段性成果。“讓民間的回歸民間”當不會比此更難校正。

  不久前從廣東傳出消息,即將在那展開的社會組織體制改革,將積極推行“一業多會”,引入競爭機制,從而激發行業協會商會通過提升服務質量吸引會員,承接政府轉移的職能。對於中國足協等民間團體而言,他們也需要競爭,更需要真正以民間之力承擔本屬於民間的社會職能。讓民間團體真正受到民間和社會的監督,受到行政權的監管,權力的堤壩才不會像足壇腐敗大案那樣一潰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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