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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靈:頂層設計和金融體制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11-08-29 08:51:18  


 
  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需要解決六個問題
 
  文章認為,當前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面臨很多體制性問題需要解決,如果不解決,市場就會被制約,無法正常運作。以下是最需要解決的六個問題:

  一是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的關係。在這個問題上,首先,要解決央行獨立性問題。中國目前尚不具備中央銀行直接向人大負責的條件。在中央銀行作為內閣成員的基礎上,貨幣政策的取向可以由國務院決定,但是貨幣政策的具體操作則應該給中央銀行以自主權。而現在央行連具體操作都沒有任何自主權,這是一個非常大的問題。

  其次,宏觀審慎管理和微觀審慎監管的關係。如果“一行三會”的關係處理不好,那麼防範系統性風險和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就存在較大障礙。不能把“一行三會”看成四個正部級平行單位,靠中央行政協調來處理它們之間的關係。這次金融危機充分體現了中央銀行履行最後貸款人職責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關鍵作用。但是,對於中央銀行的最後貸款人職責既要充分肯定,又要對它形成一定約束。要更好地發揮最後貸款人職責,對於監管人信息的知悉非常重要。同時,實現金融監管信息的共享,制約監管權力和中央銀行權力,任何權力都要受到制衡。無論什麼樣的制度設計,這些理念都應該貫徹下去。

  此外,還有消費者保護問題。現在所有監管當局基本上都不從消費者的立場上出發,都比較偏向於金融機構,因而消費者權益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這次金融危機之後,大家也提出來“雙峰”原則,強調消費者權利保護。在消費者權利保護、金融監管和央行最後貸款人三者之間應該形成一種權力制衡,才能保障金融業平穩發展。

  二是行為立法與機構立法的關係。照理講,立法應該針對市場行為立法,不應該針對某一個機構立法,但實際上,我們的立法經常針對某一類機構立法。現在,中國金融基本法律框架已經建立,但是機構立法痕跡依然存在。金融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相對應的法律關係就是債權、股權、保險和信托四類。保險的法律關係事實上不能夠被看作為一種負債關係,而應該是建立在大數法則上的互助關係,即拿多數人的保費彌補少數人的經濟風險,這是一種經濟補償功能。而我們現在更多地把保險業看成是一種投資工具,偏離了保險業的本質,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市場的混亂狀況。

  財富管理、信托市場是未來金融業發展空間非常大的一塊,甚至是最大的一塊。但是,我們立法上的混亂,概念上的混亂,使得這塊不能很好地發展。我到人大以後一直在推動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立法進程,其實背後就是對資金信托的立法推動。最近,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已經規定,沒有保障功能的投資賬戶不能算成保費,這其實是讓保險業回歸保障功能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會計上、制度上的決定。本來投聯險就是投資基金,但是沒有按照投資基金來監管,結果出了很多問題。而且我們保險業保費都不是期交,而是躉交,目的就是為了吸收錢,攢很多錢後就去投資。信托業方面,現在理財市場上各方面出現的問題都與其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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