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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問追尾事故善後

http://www.CRNTT.com   2011-07-27 10:00:18  


一般事故都是鐵道部“自己調查自己”
  
誰來替公民做調查? 
 
  除非特大事故,都是自己查自己

  按照《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死亡人數在3人以上10人以下,屬於較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鐵路管理機構(即各地鐵路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屬於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即鐵道部)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甬溫線火車追尾事故第一時間宣布死亡人數即在30人以上,因此在事件發生後,國務院已經成立“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調查組,由安全監管總局局長駱琳任組長。 

  但問題是,鐵道部既是鐵路的管理部門,也是經營部門,如果死亡人數在30人以下,等於就是讓鐵道部自己審查自己,而且由於鐵道部的政府部門身份,即使是特別重大交通事故,也始終有自審自查之嫌。 

  此外,按照相關規定,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天,重大事故的調查期則只有30天。而德國ICE高鐵事故和日本福知山線事故的調查報告都花費了一年以上的時間,僅前期收集和分析現場資料的時間就超過兩個月。如果我們期待甬溫事件能有一個像日本福知山線脫軌事故一樣徹底的調查報告,顯然現有的調查機制僅在時間上也是難以支撐的。
 
  特別調查會值得期待

  在西方代議制國家,議會里的各種委員會是議員展開政治活動的重要場所,一旦出現特別重大的社會熱點問題,常常會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而作為議員,一旦組建或者加入這種委員會,很容易成為民眾和輿論關注的焦點,也很容易出彩並獲得連任,而公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也能借著這種方式得以行使。

  其實我國也借鑒了這一制度,《憲法》第71條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只不過,人大特別調查委員會制度已成立30年,全國人大卻從未啟動過一次此程序,只有成都,合肥等少數地區的地方人大曾經使用這種手段實現人大的監督權。以甬溫動車追尾事故的影響力,也許全國人大應該考慮啟動這一程序? 

  結語:災難既然發生了,就不要讓它白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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