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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偏愛”死緩?

http://www.CRNTT.com   2011-05-26 09:50:02  


  
三,真正的問題在死緩和死刑之間 
 
  無論從當初設立死緩,還是現在“偏愛”死緩,都是為了慎殺,但鎮反時代的慎殺手段,與60年後的國情還適應嗎?刑法規定,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事實上,人都被抓到監獄里了,再“故意犯罪”的機會還有多大?所以實際上死緩相當於“22年有期徒刑”。把“22年有期徒刑”放到死刑里,這在邏輯上說不通,也無怪大多數人以為死緩就是“晚2年再殺”。

  死緩因為其“緩而不死”的現狀成了一些罪該處死的犯罪分子的救命稻草。據一位權威的法學專家透露:司法實踐中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罪犯,實際執行的刑期時間平均不到14.5年就可以假釋,或減刑出獄;而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執行期間平均在12年左右,比數罪並罰近20年的罪犯實際執行期間還要短,這造成了死刑、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界限和區別不大,對嚴重暴力刑事犯罪處以相關刑罰的懲戒目標沒有發揮出更為積極的作用,也影響到老百姓的安全感受和社會的穩定有序。例如大連黑社會老大鄒顯衛被判死緩後,通過各種手段弄了個保外就醫,最後又造成血案,類似的案件也引起人們對刑罰制度的反思。

  在死緩和死刑之間,在失去生命和12年徒刑之間存在巨大的鴻溝,這是我們有待完善的地方。(2011-05-26 騰訊評論今日話題 原題:最高法為何“偏愛”死緩)

新聞鏈接:

最高法: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死緩

  2011年05月24日15:47人民網 李婧

  人民網北京5月24日電(記者 李婧)今天,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根據該報告,死刑複核工作已進入規範運行、穩定發展的階段。人民法院將加強對死刑適用的指導,統一死刑適用尺度,努力使複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經得起歷史、法律和人民的檢驗。

  報告顯示,人民法院堅持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嚴格證據審查判斷,確保證據確實、充分,切實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適用法律關,嚴格掌握和統一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報告指出,人民法院將加強對死刑適用的指導,統一死刑適用尺度,努力使複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經得起歷史、法律和人民的檢驗,切實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權這一最基本的人權;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對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法開展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促進因民間糾紛激化導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諒解協議,盡量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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