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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曉鬆醉駕背後的刑罰爭議 | |
http://www.CRNTT.com 2011-05-11 14:41:41 |
張軍的意思是,根據刑法總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醉駕是否入刑還要看情節輕重而定。但情節輕重又是個尚無明確標準的尺度,可見將來醉駕入刑如何實施還少不了爭議。 而以著名法學家賀衛方為代表的諸多法律人,根本就是反對醉駕寫入刑法的,高曉鬆的案子,又把這些爭議牽扯出來。 □ 支持派:醉駕入刑優點不少 1.醉駕入刑,提高了對醉駕的打擊力 過去公安部門對醉酒駕駛的違法行為只能做拘留15天,暫扣駕照6個月,罰款2000元的處罰。而醉駕入刑之後,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是否造成後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這就意味著醉酒駕駛將不再是違法行為,而是一種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將以打擊犯罪的態度來對待醉駕,這當然有利於解決過去對醉駕重視程度不夠,打擊力度不足的問題。 2.入刑也提高了懲治的威懾力 入刑之後,醉駕面臨的威懾不僅僅是拘役和罰款,《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勞動法》也規定,犯罪者,是公務員的要開除,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此外按照《律師法》規定,律師一旦犯罪也將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可見對很多人而言,醉駕變成了一件會丟飯碗的大事。 3.還能改善選擇性執法的問題 現代刑罰學先驅貝卡里亞有一句名言,“法律的威懾力不在於嚴刑峻法,而在於有罪必罰”,選擇性執法正是過去醉駕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很多醉駕者並非不怕“喝酒拘留15天”,而是覺得即使醉駕被警察捉住,找個熟人就能解決問題,並不會真的被行政拘留。醉駕入刑顯然有助於在執法上一碗水端平,須知入刑之後警察再縱容放寬醉駕,就屬於職務犯罪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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