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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大限之惑:最高年限設置初衷存疑

http://www.CRNTT.com   2011-02-04 09:31:05  


 
  1994年施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取消了國務院55號令“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出讓方無償取得”的規定,對於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的處理方式強調了“提前一年申請續期”的方法。

  而《物權法》更進一步,“房地產住宅用地”的期限屆滿以後可以“自動續期”。且續期沒有條件限制,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續。

  “房子存在多久,地的期限就存在多久。”物權法草案起草人之一、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王利明在《物權法》通過時曾這樣公開表示。住宅用地的70年大限似已不再重要。

何以保證“國不與民爭利”

  “七議其稿”的《物權法》雖然艱難地寫上了“自動續期”,但到期後,土地使用權如何續期、怎樣辦理、該不該收費、怎麼收費等問題都沒有規定細化。

  70年大限的概念並沒有被完全消除。

  “中國全面推行住房改革是從1998年開始的,《物權法》起草時,認為今天就來回答五六十年以後的事情並不妥當,很多事情都難預測。何況,該不該收費等問題跟許多配套制度都是密切關聯的,比如開征房產稅。”王軼說,“但是,《物權法》貫徹的一個政策是‘國不與民爭利’。”

  許多法學家認為,對於老百姓,有關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的細則規定越晚出台越好,因為如果現在就出台細則,立法者往往只能在當下的法律框架下制定。“不要忽視地方政府對立法的影響力。”王軼說。

  剛剛通過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就受到了來自地方政府的巨大壓力。地方政府通過各種不同渠道發聲。“比如給一些教授寫信等,而且地方官員很多都是人大代表,全國人大的座談會,都會有地方政府參加。”

  現在,地方仍然沒有擺脫土地財政,在不減少地方政府事權的情況下,出台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的細則規定,恐怕會導致事與願違的狀況。“五六十年之後,我們相信地方政府不應該再依賴土地財政了。”王軼說。(記者:王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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