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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ECFA 挽台灣銀行業頹勢

http://www.CRNTT.com   2010-05-03 10:42:09  


 
                參、兩岸加入WTO之金融承諾事項差異大並已造成目前困擾

  一、大陸加入WTO之金融承諾事項較以前限制更為嚴格

  (一)銀行業設有“等待期”與限制:1.外資銀行須先設辦事處2年後才可升格為分行。2.分行經營滿3年,且須連續2年獲利才可以經營人民幣業務。3.外資銀行對大陸銀行參股之上限為20%,全體上限為25%。

  (二)保險業之限制:1.必須符合“532”條款(即資本50億美元以上,經營歷史30年,在大陸成立辦事處2年)。2.合資壽險公司中,外商持股上限為50%。

  (三)證券業之限制:1.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之上限為33.3%。2.外資不得承做A股經紀、B股及A股之自營業務。

  二、台灣進入WTO之金融承諾事項已從寬到幾乎沒有限制

  (一)銀行業方面外資銀行可享受國民待遇:1.只要符合業績條件,或其資產或資本排名在全球500大以內者,得在台灣設立分行。2.設立商業銀行,股東資本額每1人限額為5%,每一關係人限額為25%。3.取消增設分行須等待2年,及設分行之地點限制。4.廢除吸收新台幣存款不得逾匯入資本15倍,發行本票不得逾淨值10倍之限制。5.允許提供“台灣備表、外國開戶”之所謂私人銀行業務。

  (二)保險業之承諾:開放跨國提供海運船舶及航空機體之保險。

  (三)證券與期貨業之承諾:1.廢除外資持有本國證券比例之限制。2.除特定行業外,自2001年底起取消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即外人持股得至100%)。

   三、未在2006年之金融業之WTO回合年提出更正

  杜哈回合挫敗後,WTO總理事會於2004年8月1日通過架構性談判之“七月套案”(JulyPackage)後,將該談判延至2005年12月在香港所召開之第六次部長會議。而該會議在12月18日閉幕宣言中針對服務業談判之行程曾作下列之修改:即在2006年2月底前提出複辦要求,同年7月31日提出第二次修訂之回應,及在同年12月底前提出最後之承諾表。當年台灣並未加以更正,此乃由於漠視台灣銀行之經營業績亦大幅滑落,若以一般最能代表銀行經營業績之“杜邦分析”(DuponAnalysis),即資產報酬率(ROA)應在1%以上,與資本報酬率(ROE)應在15%以上分析,2001年之ROA為0.4%,ROE為5.5%,2000年加入WTO後ROA為-0.4%,ROE為-5.11%。到了2005年最能顯示貸放業務報酬率之ROA仍只有0.29%,迄今仍低於0.5%,這些年來均為全東亞最低者。同時,外商銀行卻不斷併購台灣銀行,分散營業據點套取台灣銀行業務,在台灣之業績一向不錯,最近花旗銀行宣稱在台灣之業績較前一年度增加一倍。最主要原因之一是WTO入會承項時,台灣未用心把關。連銀行業務比台灣先進之亞洲兩大金融中心之新加坡,都還將外國銀行乃按條件不同而分為三種執照;香港限制台灣之銀行不得經營人民幣業務。台灣原有機會依照2005年之經營績效而在2006年更正,但並未更正而致銀行業績迄今仍然不佳,排名落在東亞各國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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